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对吉森网络科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 2018-09-18 13:30:01 作者: 佚名 来源: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罚字〔2018〕6 号
当事人: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金带街 938 号金华电子商务创业园XN421室;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席银娟;邮政编码:321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EW1X8C;联系电话:***。
我局根据线索反映,经核查发现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刷单炒信等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为入驻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和商品销量记录。当事人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将通过网络采购或购买手机号码自行注册两种方式取得京东等购物平台上的买家账号导入系统,使用网店商家提供的资金(先行支付或当事人垫付),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仅存有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发日时的刷单数据,通过导出后统计,共有刷单记录18.9万单,其中涉及京东平台的笔数为18.1万单、拼多多平台6854单、苏宁易购平台865单。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当事人擅自删除用于经营的电脑内所有电子数据,销毁证据,导致其他数据无法核实提取。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胜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 1 份,金华市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胜所做的询问笔录6份,当事人的员工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第1页共3页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证据四:当事人员工工资明细清单(2018年2月)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身份;
证据五:通过当事人员工工作电脑导出“PO 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中刷单交易记录的情况说明打印件3页、导出数据说明 1 页、统计的刷单店铺清单打印件 11 页和刻录数据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事实;
证据六:从当事人财务会计工作电脑提取的“po工作室收支表”2018年1月、2018年2月、2018年3月的收支汇总表打印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获取刷单佣金的情况;
证据七:从当事人财务办公室提取的《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领款单》1份20页、财务报表统计表共17页,证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相关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号收入明细截屏打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取款项的事实和金额。
2018年04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罚听告字〔20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不要求听证,也未提出称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提高产品销量,获取佣金,其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属于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佰万元),上缴国库。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 帐 户 :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非 税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33001676735056153338-352001,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第2页共3页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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