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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开宣判一起传销案 4人涉嫌组织传销非法拘禁

发布: 2018-09-14 11:03:35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浪河北  

  日前,梁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在广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广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3月27日,曹某某、单某先后被骗至广阳区万庄镇墨其营村“蝶贝蕾”传销窝点,后被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限制人身自由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自2015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自2017年1月至案发,在广阳区从事产品名称为“蝶贝蕾凝白滋养套装”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传销活动内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梁某某在该组织内部担任寝室领导,被告人杨某某在该组织内部担任寝室“扛家”,负责寝室管理、协调,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017年3月31日,梁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均积极主动,系共同主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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