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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神传销案一审宣判:周建成等10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 2017-08-18 08:25:42    作者: 佚名   来源: 千龙网  

  近日, 备受社会关注的“太阳神传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建成、卢玉票、廖小飞、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李子强、覃正财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体育公园篮球场内抓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卢玉票、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廖小飞及涉嫌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人员覃某杰等68人;同月31日3时许,在长安镇XX酒店XXXX房抓获周建成;2017年1月26日5时许,在大岭山镇XXX宾馆XX房抓获李子强、覃正财。
 
  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建成(店长)、覃正财(家长)、李子强(家长)、卢玉票(家长)、黄群津(家长)、梁凤清(家长)、封承钊(家长)、陈桂银(家长)、张世华(家长)、廖小飞(家长)及郑某、何某3(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加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
 
  周建成等人以获得提成、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购买太阳神公司的产品或发展下线,将组织成员按照购买产品或发展下线的数量划分为业务代表、业务员、初级业务员、中级业务员、高级业务员五个层级,组成了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
 
  同时,为了方便对成员的管理,周建成等人将每5至7名成员分为一个家,每个家设一名家长,周建成作为店长,负责管理所有家长和组员,覃正财等人作为家长,负责组织指令的上传下达及安排组员的日常生活、组织活动、业务培训等任务。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成、卢玉票、廖小飞、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李子强、覃正财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亦购买商品或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周建成、卢玉票、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李子强、覃正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施以及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廖小飞辩解其在传销组织中仅担任业务员,不是家长,虽表示认罪,但又称不清楚构成什么罪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廖小飞在涉案传销组织中的职务为家长。因此,被告人廖小飞当庭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周建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廖小飞、李子强、覃正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判处卢玉票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黄群津、梁凤清、封承钊、陈桂银、张世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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