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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横跨三省疯狂作案 23名被告人广德法院出庭受审

发布: 2016-08-11 08:40:42    作者: 佚名   来源: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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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人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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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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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时间:2016年8月2日上午8点30分
  地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
  案情:张果林等23名被告人在安徽省广德县成立四处传销活动窝点,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张果林等18名被告人还存在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张果林等23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公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果林伙同他人指使被告人倪斌、黄广明、方修杰、黄雪花等人从江西省上饶市来到福建省武夷山市,在该市西林新街等地点,以推销虚拟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2800元/份)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的顺序组成层级(A级最高),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成立了分别由被告人倪斌、黄广明、方修杰、黄雪花、宋成义等人负责的六个传销活动窝点。
  该传销活动窝点内的成员有明确分工:“主任”负责统筹管理,“主任”之间的协商由“杆子”负责,“杆子”负责与上线联系;“黑脸”负责恐吓、体罚或殴打不服从管理的新来人员;“撑家”负责传销活动窝点的日常管理。新来的人员被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大门会被反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外出。该传销组织主要通过电话、QQ聊天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传销活动窝点后,由承担培训、管理职责的人员采取“洗脑”、限制人身自由、体罚或殴打等手段,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
  2015年4月,福建省武夷山市该部分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张果林遂指使倪斌、黄广明、方修杰、黄雪花、宋成义等人带领剩余的三四十人从福建省武夷山市来到安徽省广德县,在桃州镇夫子庙小区等地点的出租房内成立了四个传销活动窝点,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同年7月,该四处传销活动窝点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果林等23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果林等18人同时还非法拘禁他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23名被告人作用不同,判处刑罚应予区分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事实的发生原因、事情经过等分别询问了23名被告人,并举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0余份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建议法庭,在判处刑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张果林等18名被告人在进行非法拘禁行为时,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果林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负责,亦应当从重处罚;第二,被告人宋成义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有特别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三,除被告人张果林对非法拘禁罪持有异议外,其他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大部分被告人都是由被害人发展而来,请法庭考虑综上因素,给予张果林等23名被告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传销头目当庭翻供:对非法拘禁罪指控持有异议
  庭审当天,部分被告人的亲属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该传销组织的头目、被告人张果林最先接受讯问,其表示,“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无异议,但对非法拘禁罪名有异议。”
  张果林辩解道:“这些事都是其他被告人自愿做的,我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和侵犯,所以我觉得我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名。”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张果林一直声称对其他被告人殴打、侮辱受害者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来没有亲手或指使别人打人。
  检察机关指出,被告人张果林在庭审过程中编造虚假情节,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名拒不认罪,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张果林仍然坚称自己没有犯非法拘禁罪,并希望法院能对自己给予从轻处罚。
 
  其他被告人:自己也是传销受害者,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陶小根、宗浪浪、岑家明等认为其中有几名被害人说了谎话,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夸大其词。
  被告人黄广明、方修杰、黄雪花称,他们虽然是“主任”,但有时不在家,对家中人员对被害人的一些殴打和拘禁行为不是很清楚。被告人杨正君也称,“虽然我是“主任”,但是我从来没有让别人去打人。”
  被告人肖显称,“我是被诱导进来后才知道这是个传销组织,现在很后悔,请求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俊也称,“我也是被迫加入这个组织的,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罪名和全部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我是2015年2月份的时候,被一个叫孙金花(本案另一被告人)的网友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到武夷山的传销组织,后又被转移到广德的传销组织。刚被骗入武夷山传销组织的时候,我有抵触情绪,想走,但倪斌、方修杰等人都来恐吓我,当时他们人多,我比较怕,没有办法,只好拿钱出来买产品了。”被告人白俊详细陈述道。
 
  辩护人:对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合议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陶、白俊、赵兵等六人分别聘请了辩护律师。
  六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希望合议庭从轻处罚。六位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致:第一,该六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处于层级的最末端,所做工作主要是在“主任”的安排下进行,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该六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在受到诱骗及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加入传销组织的;第三,该六名被告人均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坦白,且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第四,该六名被告人主要是对传销行为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而不是明知是犯罪故意为之,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庭审的最后,多名被告人均表示,由于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走上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道路,给家人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他们深感悔恨,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并承诺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努力回报社会,好好陪伴家人。
  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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