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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传销组织“云数贸”头目一审获刑

发布: 2016-07-07 09:39:57    作者: 兰钰烨   来源: 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广西“云数贸”传销组织头目李建英、龙大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和一万元。
 
  网上注册股民会员发展下线
  2014年3月,李健英、龙大清经人介绍加入“云数贸联盟”,成为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并开始推荐发展下线人员成为“云数贸”会员。
  2014年6月12日,李健英、龙大清申请注册成立广西云健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柳州市某宾馆客房部一楼作为办公场所,以“云数贸”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名义继续发展“云数贸”会员。
  该组织规定:交纳人民币500元会员费后,可以在“云数贸”公司网站注册成为股民会员,获得367份“云数贸”原始股份,每个会员可以得到一个账号和密码,用于在“云数贸”网站上查询自己的原始股份,并称在“云数贸”公司上市后就能够交易股票、获得分红等。
  股民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云数贸”,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可得到100元奖励,发展两名下线人员就构成一层,除了获得200元的直推奖金外,还可以获得对碰奖金300元。层层发展,以此类推。
  李健英称,“云数贸”公司并没有取得股票发行资格,没有股权证,电子股属于“云数贸”公司的原始股,不是在国家金融机构买卖,是在自己公司的电子平台上买卖。
  龙大清称,他主要靠发展“云数贸”公司的会员领取“推荐奖”获利。他直接发展的会员大约有五六个,这五六个会员最后总共发展了大约200多人的新会员,他大约获得1万至2万元总奖励金额。
  2014年12月1日,李健英、龙大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称属互联网商业运作新模式
  据了解,“云数贸”是国内一种规模较大的传销模式。早在2013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10个典型传销案例,其中就有“云数贸”。
  2014年10月23日,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经侦大队联合工商、城管和特警等10多个部门,查处一家名为“云数贸”的公司。该公司诱惑市民购买原始股,因涉嫌新型诈骗及非法集资,7名主要涉案人员被抓。
  法庭上,李健英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认可,辩护人对其作出无罪辩护,称发展“云数贸”会员的方式属于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不是传销组织。龙大清对指控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发展互联网经济、加入“云数贸”公司可以获得原始股份并可以获得分红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给予参加者只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原始股份,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不同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利用了互联网形式的传销组织,而非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被告人李健英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查,李健英、龙大清发展下线人数达52人,形成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
 
  两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英、龙大清结伙组织、领导以加入“云数贸”公司可以获得原始股份并可以获得分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52人,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龙大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办案法官介绍,所谓传销,就是直接或者间接以“拉人头”的方式,按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加入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而发展他的人获取的“报酬”来自新入会员交纳的入会费。由于传销本质上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和聚集,并不创造社会价值,参与者发展人数越多,得到回报越大,如果参与者不能介绍其他人入会,那么将只是付出没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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