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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宣判首起假“暗黑币”传销案 五被告获刑

发布: 2016-04-14 08:48:10    作者: 佚名   来源: 人民网  

  3月17日,人民网曾以《首起假"暗黑币"传销案徐州开审 8个月敛财15亿》为题,报道了杜某等5人利用虚拟的假“暗黑币”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审理情况。4月13日,该案第二次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并一审宣判,5名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香港人杜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中国香港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从事假的虚拟“暗黑币”营经活动,借助真正“暗黑币”的名声及价值,引诱发展会员进行投资,并制作了假“暗黑币”交易网站。并先后发展了陈某、华某、倪某、邓某加入,随后杜某又安排被告人邓某在深圳设方了所谓的“办事机构”,在内地发展会员。在不到一年时间,该组织在全国各地累计注册会员账号达34365个,涉案金额近15亿元。
 
  3月17日,案件在徐州泉山法院的第一次庭审历经了10余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陈述。历经近一个月后,4月13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对5名被告进行了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等5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查明,杜某此前曾有过犯罪纪录,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余被告人华某、倪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全案情节,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3人华某、倪某、邓某也分别领刑四年、四年和三个六个月,同时也并处了五十万元、四十万元和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5名被告中倪某是徐州本地人,曾是一名有着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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