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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原始股为幌搞传销 八名被告人分别领刑入狱

发布: 2015-11-20 12:44:50    作者: 王金 陈希   来源: 乌蒙新报  

    为获取非法利益,八名被告人利用购买“原始股”为幌子进行非法传销。近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姚某某、尹某某等八名被告人被赫章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八个月至六个月及处罚金等不同刑罚。
 
    据了解,2014年3月,尹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管某某(另案处理)在赫章县城关镇马家沟成立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办事处,以销售某商信网“原始股”为名在赫章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2014年4月下旬,尹某某的下线人员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等人到位于湖北省的一家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考察。回赫章后,尹某某、姚某某、徐某才、龙某、郑某某及盛某某、徐某绪和徐某菊共同支付给赵某某、管某某一万多元的转让费后,在赫章县城关镇小河东二路租赁张某某家的三楼作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相关手续,成立以姚某某为负责人,尹某某、龙某、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徐某绪、徐某菊为公司成员的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
 
    公司向外宣传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就能成为公司员工,并根据发展下线和返给补助奖的形式,八人不定期地向来公司的人介绍该商信网及加入的好处,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该公司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在赫章发展员工,并以某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3000元购买该商信网股权等组织发展下线90余人,所收取的资金打款到该市商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徐某胜的帐户上,再获取总公司的相应返利。
 
    2014年6月4日,徐某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7月11日、8月25日,徐某绪、龙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等八人组织、领导以推销网络公司的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郑某某、徐某才、盛某某、龙某、徐某绪、徐某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龙某、徐某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才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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