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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敛财 传销老总大肆发展下线

发布: 2015-10-13 09:10:05    作者: 鲍观升 戴思思   来源: 正义网  

  为了攫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以项目投资为名,大肆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组织、领导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被告人许某经其朋友介绍,在湖南省株洲市加入了一个名为“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并开始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新成员缴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之后再缴纳66000元作为项目投资的股份。该传销组织根据每个参加者名下所缴纳的份额,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的份额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分为主任、经理、老总、大老总。新成员缴纳69800元后成为主任,之后按3300元为1份额,达到65份晋升经理,成为老总则需达到600份。被告人许某、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均为老总级别。至案发时,被告人许某、王某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项目投资为名,组织、领导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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