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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一传销组织者被罚74.7万元

发布: 2015-09-29 09:45:58    作者: 柴丹 严谦   来源: 市场导报  

  近日,宁波市象山县60多岁的陈先生急匆匆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称自己被人骗了6900元,希望能帮他追回。
  6900元!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大队长顾贤宗一听说这个数字,脑中立即闪过一连串的数字:3300、6900、13200、69000。“会不会是传销呢?”为搞清楚情况,顾贤宗让办案人员主动接手了陈先生的投诉。保健品销售,缴钱入会,奖金支付,简单的几个情况就让顾贤宗心里有了底。随后,一名精干的办案人员被派往陈先生所说的销售场所开始暗中摸底。
  “根据摸底人员几天来看到、听到的情况分析,基本可以确定这是一起传销案件。”随后,顾贤宗立即与县公安局经侦部门取得了联系,并联合直接上门查处,现场控制相关人员10余人。
  通过对现场人员的询问,并结合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及资金链情况基本清晰。“该场所负责人王某,组织推销的是上海厂家生产的一种保健品。首先,要求市民认购6900元的产品成为会员;然后鼓励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与其形成上下线关系;最后再按发展人员及上下线层级数设置所谓的推广奖、文化奖、辅导奖、参与奖和领导奖等5个额度的奖金作为奖励。”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属于传销行为:第一种俗称“拉人头”,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种俗称“收取入门费”,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种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该组织很明显是属于第三种情形。”据顾贤宗介绍,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多从资金流、人员流、物流三方面着手,其重点是资金流。因为本案的涉案资金全部由该场所负责人王某现金收缴,其他涉案人员并不清楚这些资金的最终流向,而所有奖金则统一由网上银行划转至个人帐户,就市场监管部门的目前职能根本无法介入并清查。“一般来说,资金的终端所涉及的,恰恰都是那些真正的传销组织者,如果不挖出这些人,那么,他们就像一颗颗"毒瘤",随时都有可能在另一处爆裂。”为此,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一方面请求公安部门配合查明涉案人员的网上银行资金划转情况,另一方面派员赶赴产品供应商所在地——上海,清查货款的往来情况。
  经多方努力,案件最终水落石出。原来,象山的王某在偶然情况下,服用了上海某公司的保健食品后,萌生了经销该保健品的念头,于是,他与该公司签订了4折供货的代理经销协议。刚开始,销售量并不高。为提高销量,王某在网上查询了相关传销或直销企业的奖励制度,自行设计了一套发展成为会员,并进行团队计酬的传销奖金制度,并冒用上海某公司的名义,组织开展传销活动。自2014年10月起至本案查处止,王某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会员61人,销售收入达42万余元,牟取非法利益25.3万元。
  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以王某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组织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万元,并处罚款74.7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100万元。顾贤宗介绍说:“至于其他参与传销活动行为的人并不是受害者,其所受的损失法律上不仅不予以保护,且如有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还会被处以10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只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也可能会被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现在社会上打着所谓 "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投资原始股"的幌子,不少是涉嫌进行传销的行为,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一夜暴富的美梦不可信。一旦发现身边有涉嫌传销行为的,请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或公安部门(11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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