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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转型”做传销 专卖店成“传销窝点”

发布: 2015-06-15 09:53:19    作者: 佚名   来源: 汕头日报  

  从直销到传销,汕头籍中年男子杨某“转型”甚快而且利用原有人脉资源迅速发展下线,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便发展并安插、分配传销参与者在不同层级合计456人,从中获利10多万元。不久前,他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专卖店成“传销窝点”
  在人们心目中“能力很强”的杨某,原来在龙湖区经营一家某品牌保健品和化妆品专卖店。2013年6月25日,他经洪某和袁某介绍,在一个“国际折扣联盟网站”注册,成为该网站的五星代言人。
  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说,他原是做直销的,清楚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该网站提供的是私人银行账户,一开始他便怀疑这是传销网站,而且也知道这种经营模式是违法的,但因贪图返利而决定“打擦边球”继续做下去。该网站提供的部分打折衔接是失效无法登陆的,部分商品被返单无法购买,其实部分人加入就是直接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
  从2013年6月底开始,杨某带领自己手下的直销骨干刘某、洪某、杨某、肖某、李某等人组成一个团队,以其原来的经营铺面为聚集点,利用原有客户资源积极发展下线。截至同年8月8日,刘某合计发展下线15级545人(其中直接发展的会员6人),获利约20万元。
 
  网络传销有别传统传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等在明知某国际折扣联盟网为传销网站的情况下,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杨某应认定为主犯,刘某等5人应认定为从犯。鉴于各被告人参与的网络传销活动与采取诱骗手段吸收传销人员后进行“洗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而强制要求发展下线的传统传销组织有所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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