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细化“新消法”罚则
发布: 2015-03-19 10:50:49 作者: 佚名 来源: 承德日报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1月5日,工商总局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罚则,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电商企业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指引。
针对消费者在维权时遇到经营者推诿扯皮的情况,马正其表示,工商总局近日专门发布意见,明确消费环节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同时,工商部门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消费维权承诺,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关键词:工商总局 “新消法”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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