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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营销变传销 原政协委员孙鹏被判有期徒刑6年半

发布: 2015-01-21 16:24:15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没想到这却成为传销组织骗取所谓加盟费的托辞。而该传销活动的主犯孙鹏,竟然是一名市政协委员(已被撤职)。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碧玉公司)董事长孙鹏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泰山玉不好卖
  “高人”指点公司转型做代理
  孙某平时经商,依靠着自己的勤奋他的生意做得不错,在当地也是小有名声,后来被选为泰安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看到泰安玉石业的发展前景比较好,孙某就投身该行业。并于2011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重大事项决策。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泰山碧玉的研发、设计与销售。
  公司成立后,由于孙某以前没有接触该行业,最初采取开设店铺销售泰山玉石的传统运营模式,但生意一直不好。为此孙某也到处找人打听,“取经”咨询。后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曹某、刘某和裴某。
  2012年3月,曹某、刘某与裴某向孙某推荐一种以投资者交纳不同数额的加盟费,双方签订加盟合同,使之成为代理商,并给予一块与加盟费等同标价的物品,但价值远远低于标价几十倍的玉石,而后按照事先设计的比例让代理商有高额利润回报,进而诱使代理商再不断发展他人投资,使公司与代理商都有较高利润的多层次互联网网络传销模式。
  他们经策划、商量,一同制定了如下网络传销模式:公司根据加盟费分别设立初、中、高三级代理商,加盟代理后所获招商提成分别为3%、9%、27%。代理商除获得招商提成之外,公司制定有招商补助政策、招商津贴政策。
 
  假借招商敛财
  因分财合伙人分道扬镳
  孙某认为曹某、刘某与裴某向他推荐的网络传销模式比较好,并且来钱快,他的公司自2012年3月28日开始运行。为让更多人短期内了解他们,泰山碧玉公司及发展的代理商的主要工作便是通过开招商会、培训授课、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宣传泰山玉、宣讲盈利方案,从而吸引、发展下线代理商,并配有面包车接送前来考察、学习的客户。据悉,为增加会员,每次有人去考察和学习,孙某等人都派专车接送。
  孙某等人制定的政策是,经代理商联系、介绍、推荐,客户决定代理后,向公司交纳加盟费,双方签订加盟合同(明确加盟费不予退还),方可成为代理商,并获赠加盟费价格、数量不等的泰山玉石。投资人如果交纳不同数额的加盟费,就会成为该公司不同级别的会员,就会有很高的回报和提成,发展的下线越多,回报就越高,公司并没有为加盟商开办实体店。“他们这种模式就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让更多的钱汇总到他们手中。”法官说。
  法官介绍,加盟商获得的好处一部分是自己投资的提成,另一部分是发展的新加盟商投资额的提成,发展得越多,获得的利润越多。公司从外面进货,加盟费与玉石之间价格差距很大,但加盟商没有真买玉的,都是为了挣返利的,玉石算是送给加盟商的。
  2012年5月,见有很多人先后加入公司,大量的资金也到了公司的账户。曹某、刘某和裴某等人与孙某因利益分配等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相继离开泰山碧玉公司。
 
  网上疯狂行骗
  半年2000多人被骗6000多万
  曹某、刘某与裴某等人先后离开后,孙某已经了解了该行业的运作规律,很快他又聘请顿某为公司市场运营执行总裁,并与之就财务及结算后台监管、向代理商返利、销售任务、后续计划等签订市场开发合作协议,公司有权对其监督、检查、指导。进一步细化营销模式,改为按月返利,还增加有管理津贴和领导津贴。
  6月中旬,经孙某同意,顿某对公司传销模式进行修改,制定《锦程泰山碧玉投资收藏盈利方案》:增设县区级品牌店、市级旗舰店二级代理商;将原来的招商提成、招商补助、招商津贴改为宣传奖励、管理津贴、领导津贴;设立16期投资盈利,不定期颁布奖励政策。按照顿某的安排,曾某调整、修改泰山玉代理商管理系统,并将该系统设置在国外网络服务器上,继续负责公司网络服务器的远程维护,发展下线代理商层级达六级,传销资金数额达4650000元,获利594670元。
  自2012年3月28日至8月20日间,孙某、裴某、曾某等人为骗取财物,采用网络传销模式在全国各地共发展下线代理商3000余人次、近2000人,下线层级达六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000余万元,且未按照加盟合同为代理商开办或协助开办过泰山玉石实体店。
 
  终于落入法网
  组织领导传销被判刑6年半
  案发地济阳县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身为泰山碧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公司为依托,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方式获得代理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款50万元。然而,孙某被抓获后虽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推翻原有供述。并且辩称自己没有触犯法律,觉着非常冤。他辩称曹某、刘某和裴某推荐的这个模式,且经泰安市工商局审核,3人不是为了帮公司,而是有预谋利用这个平台骗取钱财。他与顿某签了市场开发协议后,后者修改运作模式,他没有时间和精力对细节过问。
  近日,济南中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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