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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做美容保健为名进行传销 六名骨干获刑

发布: 2014-11-21 09:16:38    作者: 李金健   来源: 东莞时间网  

  东莞某公司以推销美容保健产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成员参会入门产品价至少5800元。11月19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其他5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从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8000元不等。
  法院查明,2013年期间,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创建以推销美容保健产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的“天福有限公司”和“鸿顺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并吸收广东信宜男子陆某等6人,设立若干小组进行管理。 
  该组织成员分为新人至经理等多个级别,以加入公司取得推销权为由,要求参加者先缴纳5800-8800元左右购买公司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后继续以销售产品为幌子,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先后共发展出谢某平等30多人(均另案处理)参与该组织传销活动。
  其中,陈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负责人,负责整个组织的管理工作,陆某等6人作为各自小组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各自小组成员上课、起居生活等工作。
  同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厚街镇珊美村三庄路一出租屋将陆某等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等6人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钟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6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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