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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化妆品为名搞传销 致富不成被判刑

发布: 2014-10-20 08:41:54    作者: 邓舒馨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以卖化妆品为名,杨某等人成立传销组织,建立严格的等级制度,先后有200余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杨某、吴某等9名团伙骨干成员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受发财梦的诱惑,杨某、吴某等人被经理赵某、邢某等三人(在逃)邀请至宝鸡金台区,并租赁房屋作为传销宣讲与推广的地点。为了扩大传销组织,取得更多盈利,杨某等人以加入销售“冰之澳”化妆品为名,拉拢亲戚、朋友、同学来宝鸡一同“致富”。
  拉来人后,他们便要求参加者必须购买“冰之澳”化妆品作为加入资格,每套化妆品价格为2900元,大部分参加者在被洗脑后都选择了购买产品。该传销团伙还制定了传销级别,采取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模式,即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级,然后他们直接或间接再发展人员,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用不断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法骗取财物。杨某等9人直接负责并管理过的人数均超过30人,被晋升为主任。
  2013年9月11日,该传销组织在宝鸡市被查获,当场抓获吴某、王某、骆某等负责人及其他传销人员共计206人。杨某于9月23日也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吴某、王某等9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杨某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杨某坦言,大多数人都是被虚幻的高额回报和美好前景所蒙骗,这是个深刻的教训,希望其他人能引以为戒。
  法院认为,杨某等9名被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被依法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照相关法律,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王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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