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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 2014-08-21 08:30:39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工商报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台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裁量适用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行使《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介绍,裁量基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科学合理细化行政裁量权的工作要求,以及上海市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执法实践情况制定的。
     裁量基准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以及参加传销的主体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将其违法经营额作为裁量参考指标,明确对屡次参与传销、有黑名单记录等3种情形的参与传销人员给予处罚。
  根据裁量基准,工商部门对组织策划传销的主体,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额超过500万元的,处以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工商部门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主体,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对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额超过10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参加传销的主体符合屡次参与传销、有黑名单记录的,参与传销非法获利超过1000元的,明知执法机关已经发布警示、提示仍然参加传销活动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裁量标准还对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进行传销活动场所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区分两种情形明确处罚标准。
     此外,裁量标准规定,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裁量基准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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