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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组织传销两个月盈利11万获刑

发布: 2014-06-05 08:44:11    作者: 佚名   来源: 法制网  

   更换名头,发展会员缴纳会费,六旬翁组织传销最终获刑。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李某、丁某等人获刑罚。
  2012年2月至4月间,1946年出生的丁某与1953年出生的李某合谋,由李某租用武汉市武昌区阅马场一栋写字楼房间为办公地点,以自设的“中国城乡青少年健康基金”(后更名为“中华民间健康扶贫互助会”)的名义发展会员。该公司未登记注册。
  按照分工,李某负责主持该互助会日常工作,丁某负责联络发展部分会员、并将会员缴纳的会费交给该互助会组织。
  李某还分别聘请被告人孙某接受新会员报单、管理会员资料、核算会员返利款;郝某负责收取、管理会费、发放会员返利款。
  法院审理查明,该互助会要求入会者缴纳4050元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
  截至被查获之日止,李某、丁某等人通过互助会共计发展会员231人,收取入会费共计人民币656100元,所收取的会费中有30万余元作为返利款返还给会员。
  案发后,该互助会的10.92万元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非法财物予以没收。该互助会其余款项用于房屋承租及李某、孙某、郝某3人的工资发放(每人3000元/月)等费用。
  2012年4月11日,李某、丁某、孙某、郝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被告人李某、孙某、郝某合伙扰乱市场秩序,组织、发展会员数百人并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郝某受邀约参与上述互助会,在共同犯罪中亦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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