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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谈《英雄之战》:切勿随便定义“传销“

发布: 2014-03-28 08:50:35    作者: 佚名   来源: 21CN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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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影坛可谓风生水起,《英雄之战》、《白日焰火》、《警察日记》等国产影片纷纷试水,抢占票房蛋糕。相互竞争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但异军黑马《英雄之战》意外打败了两部获奖影片《白日焰火》和《警察日记》。
  为此,有媒体报道称,该片存在内部预购票房、片方包场等“自买自销”行为,并且认为这种营销模式有传销嫌疑。对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市场处周宝林处长表示:“这样的营销方式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传销,也不能说钻了制度的空子,算是一种全新的影片营销模式”。
  为了解该种销售模式到底是不是传销行为,记者采访了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瞿东亮。
  瞿东亮表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此次媒体所说《英雄之战》自购票房赠送自家经销商的行为,关键点就在于这个“赠”,赠票观影既未收费,也未藉此发展“会员”,既未因赠票观影而产生报酬,也未因此谋取非法利益。何来的传销之说?”
  “此外,仅因为《英雄之战》片方与直销企业存在关联,就武断地将‘涉传’的帽子扣过去,且不谈这究竟是商业行为,还是媒体人自身对于传销模糊定义造成的误会,仅是如此轻易地定义某种行为为“传销”,对于和谐社会,稳定发展也不利。这种乱扣帽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有违法嫌疑。” 瞿东亮说。
  传销害人,也正因其害人,才更需要认清其本质。随意地将“涉传”的脏水泼向一部影片,无论于情于理都无法服众。若原本对于“传销”的概念就不清楚的无辜民众接受了这些偏颇的定位,日后将更无法辨识真正的传销,或将因此蒙受损失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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