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乐原始股”专骗老年人 宣传传销判刑18月
发布: 2014-02-17 09:00:54 作者: 聂国春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明明知道自己宣传的盛乐公司及其原始股是虚构的,却还要不断地发展下线。日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虚构原始股骗局
任某某是广东信宜人。2011年6月,他向外甥王某(已判刑)借钱,王某于是介绍他一起做项目—销售盛乐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始股。
按照王某的说法,盛乐公司的总部在美国,是美国摩根大通旗下的一家投资公司。盛乐公司的原始股将在2012年9月份进行封闭,准备上市。上市后原始股将升值到16.2美金一股,而当时的股价仅为0.2美金一股。除了股价将飙涨,王某还介绍说,成为会员后只要亲自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得到下线缴纳会费的40%提成,此外,还可以从下线的下线处获得0.6%提成。
正缺钱用的任某某被说动了,于是向王某借钱,注册成立了盛乐公司会员,在网站上购买了盛乐公司的原始股票,开始在广东各地销售原始股。“盛乐公司的宣传视频及其他的宣传资料都是王某编辑好的,我在电脑里演示给别人看就行了。”任某某交待说,“王某告诉他,在向群众宣传盛乐公司时,说是炒股票,一天可以升一厘钱,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
广东湛江的梁某某就轻易信任了任某某的说法。2011年10月,梁某某和劳某某在湛江成立“盛乐工作室”,在湛江专职宣传销售“盛乐原始股”。
不过,下线会员很快发现了一个问题,盛乐公司的账号是一个名叫陆某某的私人账号,并对盛乐公司及其原始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此,任某某解释说,现在使用私人账号主要是因为公司还在筹备中,等公司成立后,就转回公司对公账号。
实际上,任某某也不认识陆某某。2012年春节期间,有着同样疑虑的任某某从王某处得知盛乐公司是虚构的,原始股票是假的,但为了将其所持有的电子币卖给他人,他选择了继续做下去。
露出传销真面目
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发函指示湛江、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查处盛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次日,湛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省局通知,对梁某某涉嫌犯罪立案登记,并于同年5月10日立案侦查。
警方侦查发现,盛乐公司在石家庄市通过设在美国服务器(租用)注册网站“cn.shengle.cn”,在中国无工商注册登记,其所销售的“盛乐原始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会员通过登录虚假盛乐公司网页“cn.shengle.cn”,并在网站内建有股票交易系统,公司股票会员登录后可以看到自己的会员信息、股票每天的涨价和交易平台。该公司要求会员购买“盛乐公司”原始股票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会员购买金额将会员分为四个层级,分别是一星级至四星级,会费为500美元、1000美元、2000美元、4000美元,美元换算人民币汇率为1:7,会员注册会员账号后,所缴纳现金以虚拟电子币形式显示在盛乐公司网页并用于股票交易(1美元换算为1个电子币)。
盛乐公司会员发展采用双轨制,即按盛乐公司规定,每个会员作为一个原点,每个原点只能发展两条线(左区、右区),然后以金字塔的形式不断复制下线。其中规定上线介绍发展下线,其直接上线获得所推荐下线会员缴纳会费的40%-50%的推荐奖,见点奖和所谓的公司股票赠送等奖励,鼓励会员拉人头、建网点,以额外的报单提成(3%)作奖励。报单人收取下线会员缴纳现金会费后,为会员注册盛乐公司会员编号,并将现金会费汇入陆某某的私人账户。
据办案人员介绍,任某某发展下线时,第一个下线A放在左区,奖励为15%,第二个下线B放在右区,奖励50%,这是第一层。下线B发展第一个下线C在左区,B首获奖励为15%,任某某就得C缴纳会费的奖励40%,位于该财富线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任某某都可以获得奖励40%。B发展D在右区,右区就作为B的财富线,首次获得奖励50%,之后D发展的一线均位于B的财富线下,B都可以获得奖励40%。其他依次类推,呈金字塔结构,有典型的传销特征。
受骗者多为老人
2013年9月17日,公诉机关就此案向湛江赤坎区法院提起公诉。
赤坎区法院审理查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任某某先后在广东茂名、阳江、湛江等地积极发展盛乐公司下线会员,截至案发时,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所发展的盛乐公司下线人员已超过30人。任某某的会员账号“秦汉”非法获利340196.15元人民币,已提取获利现金6万元人民币用于发展下线开支以及偿还个人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案审理的梁某某一案中,梁某某和劳某某发展下线主要通过社会关系(群众)相互之间口头、电话进行宣传,或通过“盛乐工作室”登录虚假盛乐公司网页播放盛乐公司“拼接宣传视频”和公告等宣传方式,虚构盛乐公司即将上市的信息,推销和销售“盛乐公司原始股票”,其下线会员均以退休或低收入老年人为主。
法院认为,任某某以推销原始股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股票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属非法传销。在传销活动中,任某某先后在茂名、阳江、湛江等地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策划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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