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多层次传销“专法” 不招募无行为能力人
发布: 2014-01-16 09:37:22 作者: 未知 来源: 华夏经纬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传销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违“法”处7年以下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罚金。
据报道,台“行政院”提出的说明指出,现行多层次传销管理由“公平交易法”与其授权订定的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但市场竞争和传销行为管制性质不同,且“不法”的变质多层次传销往往造成严重社会问题,有必要另立“专法”加强管理。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多层次传销指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方式;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传销商参加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告知传销事业资本额、营业额、传销制度等,不得隐瞒、虚伪不实。
传销收入部分,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传销商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反相关规定可处行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三读通过条文增订,主管机关应指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办理报备的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权益保障及争议处理业务。保护机构得向多层次传销事业及传销商收取保护基金及年费。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30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后30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申请,受领传销商送回商品,并返还传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多层次传销事业款项。
若订约日超过30日,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传销商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并要求退货,但持有商品自可提领日起算超过6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在契约终止生效后30日内接受退货,并以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持有商品。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是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且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方式进行;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招募无行为能力人为传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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