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网 中国直销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非法传销传销研究>> 正文

传销忽悠人大专或本科高学历成主力近达九成

发布: 2013-12-12 15:22:29    作者: 未知   来源: 广州日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传销犯罪特点报告称, 2010年至今年10月份,东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及非法传销的刑事犯罪案件74宗,被判刑的227名被告人中,80后成为主力干将,近九成人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
 
\
 
  法院分析称,传销组织的作案手段单一,主要通过招聘或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点进行“面试”,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法院提醒,找工作的大学生要谨慎到出租屋等地方参加面试。
  80后成为传销团伙主力军
  据法院分析,在判刑的被告人中,以青年为主,且学历较高。在被判刑的227名被告人当中,年龄最大的47岁,年龄最小的22岁,当中以80后为主,其中1984年~1989年出生的占很大比例,还有小部分被告人是90后。
  报告称,被判刑的被告人当中很多是刚毕业的学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迷惑从而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甚至发展成为骨干。在已审结的227名被告人当中,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共有200人,占总被告人数的比例达88.11%。
  建议:提高市民举报积极性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传销活动具有较强隐蔽性,建议联合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奖励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市民举报传销组织的积极性。
  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的审判实践上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因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封锁了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任何机会。
  特点1:
  以招聘骗来被害人
  据分析,传销组织通过招聘或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到特定的地点进行“面试”,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还要求被害人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向被害人进行传销授课,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作案手段单一。
  而传销组织通过“经理、主任、家长”等形式对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加以控制,因此每次查处传销窝点时就能够将该窝点的所有涉案人员一并抓获。
  案例
  男子不愿加入传销团伙被抛尸
  2006年起,被告人吴某亮、刘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传销窝点。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智骗至东城区的传销窝点,企图让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因刘某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刘某星决定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其缴纳费用。
  之后,被告人吴某亮到“杏花村”的新人房,持刀殴打、威胁刘某智致其死亡,并将刘某智抛尸。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吴某亮、刘某星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
  特点2:
  八成定罪为非法拘禁罪
  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就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
  此类涉及非法传销的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一是逼迫缴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二是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三是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最后演变成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
  案例
  以培训为借口强奸女被害人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份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芦的房间内相处,声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芦某安先后使用上述方式强行与马某梅等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以被告人芦某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关键词:传销大专本科
今日新闻头条
我也说两句
验证码:    
已有评论 0 条 查看全部回复
全搜索

站内最新

直销资讯 直销研究

最新文章

直销公司 直销人才

相关·文章

教育培训 健康美容

热点·文章

直销家园 直销论坛

推荐·文章

人才首页 我要加入

直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