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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会”为幌子进行传销 总经理获刑2年

发布: 2013-11-29 14:52:37    作者: 未知   来源: 广州日报  

  以商务商会的名义,发展组织成员,并且收取7万元的入会费,不到3个月,就发展成员60多人。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这起非法传销案件作出判决,陈某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商会”为幌子发展下线
  总经理获刑两年
  余某春是广西北海市“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非法传销组织江门地区总经理,为发展下线会员,2010年3月份,余某春在江门市某住宅内,向陈某游说引诱其到广西北海市加入“广西北部湾商务商会”非法传销组织。而设置的加入条件是需到广西北海市某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存入70000元,一月内该组织返还19800元后正式成为组织成员,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发展下线成员,发展下线成员加入可得到组织提成,发展29个成员即可升为该组织A级总经理职位,得到总经理职位后可从组织分得高额收益。同年3月,陈某依约到广西北海市某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存入70000元,将银行卡交给上线余某春,一月内该组织返还其19800元,陈某遂成为该组织成员。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6月份至被抓,陈某为发展下线成员,在江门市发展舒某英、陈某龙为直属下线成员,由舒某英发展支线有舒某、区某等48人为组织成员;由陈某龙发展支线有关某、梁某等16人为组织成员。2012年6月份,陈某升为该组织Al级总经理职位,发展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法院认为,陈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关键词:商会传销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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