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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申请直销声明

发布: 2013-11-13 17:30:39    作者: 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 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要求,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现已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直销经营许可。现本公司郑重声明,如获得批准从事直销经营业务,本公司将实现以下承诺: 
  一、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备及信息披露系统。按照《公司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备并通过信息披露网站(www.sanzhufuer.cn)向社会公开披露本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保证金的用途,并承诺不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四、严格自查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行为。保证直销员只在省级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禁止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不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做到依法经营和管理。
  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直销员计酬制度,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严禁团队计酬。
  六、公司承诺,对省级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但能够证明其行为与公司无关的除外。同时,严格自查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行为,积极配合政府对我司直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拟招募的直销员和公司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未取得直销员证的任何人,不得从事本公司的直销活动。公司对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八、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退货和换货制度,直销员可以在服务网点或者省级分支机构退货和换货。
  九、公司拟直销的产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第72号公告对直销产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且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本企业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将严守政府的法律法规,诚信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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