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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购形式传销首案 大连甘区法院判决四被告

发布: 2013-11-11 10:11:45    作者: 静河   来源: 大连晚报  

  封某在鞍山市成立了雨辰团购商城网站,以网络购物为名,要求加入者先购买商品,获得资格后需要发展会员,据此返利。至案发前,该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会员5000余人,账户金额高达900余万。网购形式的传销案在全国还是首例。今年11月4日,甘井子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封某等4被告人判刑。
 
  层层发展会员实行返利制
  2011年4月,封某在鞍山市成立了雨辰商贸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后成立雨辰团购商城网站。该网站以网络购物的名义,要求参加者先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发展两名会员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然后按加入顺序组成层级,并据此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封某还在全国部分城市设立授权店,由授权店负责人组织领导当地的传销活动。该公司招聘有大学学历的姜某为常务总经理,负责传销营销模式的讲解以及公司管理工作。
 
  大连授权店发展会员迅速
  郝某(女)、卢某被该公司授权成为大连沙区雨辰团购网上超市代理商。两人在沙河口区一大厦房间内设立网络地面店,组织领导大连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传销活动。至案发前,郝某发展下线41层,人数达1900余人;卢某发展下线34层,人数达200余人。
  在郝某从事非法活动时,去年4月,郝某被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16550元。郝某交纳了行政罚款,上交违法财物。
  大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警方联合行动,破获了该传销组织。去年7月,封某、姜某被警方拘捕,郝某、卢某被取保候审。警方查明,至案发止,雨辰公司在全国共发展会员5000余人,公司账户中涉案金额高达900余万元。
 
  法庭上主犯不认罪
  庭审时,被告人封某对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罪名不认可,他与律师都认为,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销售的商品物美价廉,所有的交易是真实的。公司盈利与人头数无关。公司的会员制度只是刺激消费的合法营销手段,有严格的售后保障服务。被告人姜某不认可指控的罪名,他和律师辩护说,姜某是公司招聘的员工,仅是职务行为,不是组织、领导者,本人没有获利,不构成组织、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郝某、卢某认罪。且在审案阶段退回了违法所得10万元、2万元,主动分别交纳罚金各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网络购物、推销商品流通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共同犯罪中骗取钱款,这种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封某是主犯,姜某等3被告人是从犯。郝某、卢某是自首,且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犯罪,从重处罚。
  日前,甘区法院一审判决,封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姜某被判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郝某、卢某被判缓刑,各处罚金2万元。
 
  该公司设定的网络传销奖励机制
  会员加盟
  购买1500元商品(1单)
  一星会员
  购买3000元商品(2单)
  二星会员
  获得推荐其他人加入成为会员的资格
  奖金制
  返本奖:被推荐人每天按推荐人总收入的30%返款,直到返回本钱为止;
  推荐奖:成为推荐人后,立即可获得奖金,每推荐一名一星会员可得奖金200元,推荐一名二星会员可得奖金400元;
  组织奖:
  分为平行奖和平衡奖:
  一星会员每天最高可得组织奖之和为1000元;
  二星会员每天最高可得组织奖之和为2500元。
  平行奖是每介绍两人加入会员就给推荐人600元或者1200元(分1星2星会员);
  平衡奖是在平行奖的基础上,当推荐人在第一层发展了两名会员就形成了两个市场,两个市场中的会员形成1星会员与2星会员的1:2或2:1的比例,可得到不同的奖励;当出现2星会员比例相同时,一名2星会员转到第二层,第一层就会剩余一个空的市场,永远保持不归零、不出局,按层级往下以此类推。推荐人在这样的网络格局下,下级每形成一层就获得1200元或600元,每出现一个不同星级不同比例时可获160元;
  领导奖:推荐人可获得其直接推荐的两名会员当天收入的5%或10%(根据会员星级不同);
  重复消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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