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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发布: 2013-08-10 09:12:37    作者: 未知   来源: BiaNews  

  BiaNews报道 街库网CEO潘求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承认资金链断裂,同时,街库网员工在微博指责街库网投资方和高管,通过包装公司、销售原始股的方式圈钱。
  CEO称资金链断裂
  据了解,街库网2011年在广州成立,潘求辉负责经营,担任法定代表人,黄劲龙等人投资,潘代持了黄等三人82%的股份。潘求辉从北京带来4个人的团队,全面负责运营管理,潘的团队约定拥有18%的股份。
  街库网以中国O2O商业模式和二维码技术应用的践行者与创新者自居,据了解,街库网至今总共花费6700万元,而每月仅收入几十万元。
  街库网很早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并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今年1月份,街库网曾对外宣称,其获得华厦摩根股权基金的B轮融资,共计两亿元资金,估值达9.2亿。由于种种原因,华夏摩根已经撤资,两亿融资并未如约到账。
  街库网员工在微博爆料称,街库网北京总部在中科资源大厦,相关负责人已经准备在8月9日前跑路。
  BiaNews此前发布过两篇街库网的相关报道,《前高管:街库曾转移50%投资投资方撤资》、《传街库网裁掉所有员工CEO卷走投资》但街库网官方一直没有做出回应。官方微博也于23日停止更新。
  街库网CEO潘求辉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微博更名隐身,直到近日才改回原名。潘求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依然不想放弃街库网。
  员工搜集资料 指其非法销售所谓原始股
  街库网员工则不认为只是资金链断裂这么简单,有员工在微博发出资料,指责董事长黄劲龙、董事谢玉达、监事池嘉煜、CEO潘求辉,通过包装街库网等公司,违法销售多原始股圈钱,“个个豪车豪宅,却拖欠着我们这些苦b打工者的血汗钱”。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鼎信集团的PPT宣传内容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鼎信集团的PPT显示,其模式就是找项目包装上市,投资者认购鼎信股票成为股东,鼎信投资的项目包装上市后回馈投资者,号称投资30万可以在3年变成2000万。
鼎信目前投资的项目包括街库网、巨群、掌沃科技等。
  街库网员工称,现在已经联系到数名自称已购买街库网投资方鼎信集团原始股的人士,分布全国各地,包括深圳、长沙、福建等地,自称投资额度分别为30万、70万、100万、500万、1000万不等。其所签署协议上授权人名称为“广州瑞融贸易有限公司”。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街库网员工爆料的股东购买原始股证据
  该员工认为,街库网投资方鼎信不仅涉嫌非法向非特定对象销售原始股,而且还涉嫌以传销模式销售原始股,据多位声称自己已购买鼎信原始股的受害人透露,自己是被亲友介绍购买的,称“这是一个特大型传销....”、“融资之多,危害之大”、“太坑爹了”。
街库网CEO承认资金链断裂 投资方被指违法销售原始股
  BiaNews也看到网上也有不少反映鼎信“诈骗”的信息。一名鼎信投资者称无法联系到鼎信,更无法退股。“他们所谓的上市是在美国OTCBB上市,这根本就不是真正的上市,到时候实在没办法了,他们说已经在OTCBB上市了,这样就不用退股了”。
        OTCBB即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vertheCounterBulletinBoard),又称布告栏市场,是由NASDAQ的管理者全美券商协会(NASD)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
        有报道称,OTCBB并不等于NASDAQ。有一些不良中介机构,专门利用一些不符合NASDAQ、AMEX、NYSE等主板市场要求,挂牌在OTCBB报价系统的“垃圾壳”公司(包括在主板市场摘牌和退市的壳公司),向国内的中小企业高价叫卖,告诉他们只要是在OTCBB市场挂牌交易就等于是在NASDAQ上市了。
        实际上,OTCBB是一个没有门槛、完全不同于NASDAQ的独立市场,企业在OTCBB市场挂牌并非是在NASDAQ市场上市,但OTCBB可以作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迅速跃上NASDAQ的跳板。
  销售原始股是否违法
      《高法:编造公司上市虚假信息发售"原始股"可定罪》一文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此类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发行股票行为以及应以何种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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