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团伙以介绍女友为名实施非法拘禁被判刑
发布: 2013-05-25 09:56:49 作者: 龙沁 来源: 正义网
以介绍女友谈恋爱为名骗入非法传销组织,恋爱没谈成又被人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情急之下从出租屋跳下,庆幸的是仅受轻伤。近日,由江西南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传销团伙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涉案五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自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董某、刘某、骆某、仁某、宋某在江西南康市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了分工明确的传销团伙,该团伙通过各种方式诱骗他人来南康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9月,被害人马某被被告人仁某以介绍女朋友为名,被骗至一出租屋内搞传销,马某发现后不肯,被告人宋某、董某等人采用绳子捆绑、殴打,将被害人头按在装满水的脸盘中等方式迫使马某屈服而留在出租屋内,直至次日被害人无奈之下跳楼被公安局民警解救,马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多小时,伤势为轻伤乙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五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38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只要行为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将他人拘禁起来,不论时间长短都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此,也提醒各位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保护意识,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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