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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保健品资质 九龙青钱柳原叶茶涉嫌违法销售

发布: 2012-12-04 14:53:59    作者: 未知   来源: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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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代号,误导消费者!”近日,大江网记者接到投诉称,江西九龙山青钱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的“九龙・青钱柳”原叶茶在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包装上直接印有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
 
  记者目击:没有相关编号包装却印有功效宣传
  11月24日,根据爆料记者来到第五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现场,看到九龙山公司的展位前几位消费者正在询问该产品的情况,现场工作人员正在为其解答疑问。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九龙・青钱柳”原叶茶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上都没印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代号,也没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却在外包装显眼位置上印有“有效调节高血糖、高血脂、高血压、高尿酸”等字样。并且,该产品旁边清楚的标明了价格“190,买1送1”。
 
  厂家回应:正在申请相关资质 目前只作为修水特产赠送
  现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针对记者的质疑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申请“九龙・青钱柳”原叶茶的卫生许可证和执行标准代号。对于该产品宣传功效方面,该工作人员称,“九龙・青钱柳”原叶茶不属于保健食品,现在只作为修水特产来赠送。
 
  监管部门:未取得保健食品审批属普通食品
  11月27日,记者来到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姓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江西九龙山青钱柳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九龙・青钱柳”原叶茶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的审批,因此不属于保健食品,属普通食品。
  记者随后又来到了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产品标准代号。
  据悉,《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标准代号(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四十二条第八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九龙・青钱柳”原叶茶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的审批,却在外包装显眼位置上印有“有效调节高血糖、高血脂、高血压、高尿酸”等字样或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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