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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涉嫌传销行为有何措施

发布: 2012-09-18 08:54:13    作者: 聂国春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禁止传销条例》赋予执法机关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条例》明确,县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以下8项措施:
  1.责令停止相关活动;2.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5.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6.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院所;7.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8.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条例》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得到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或者查询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时,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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