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法院成功审判一起非法传销案
发布: 2012-05-18 10:30:41 作者: 夏枫 友泉 来源: 平安山东新闻网
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成功在眼前……一群人的“发财”梦,就如同神话一般,“睡在地板”上眨眼就会实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虽已“金盆洗手”,但法网恢恢,仍难逃刑事处罚。近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曾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薛某等两名组织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和三万元。
莱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于2004年11月加入名为“娇妃”的化妆品传销组织,在无店铺、无产品的情况下,以要求缴纳2900元钱取得会员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方式,先后在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枣庄市、招远市、文登市、德州市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300余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形成以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为模式的上下线关系。2006年6月被告人薛某升为该传销组织的代理商,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管理,直至2007年7月退出。
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2月,经被告人薛某介绍加入名为“娇妃”的化妆品传销组织,先后在山东省文登市、高密市、德州市等地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房某(已被判刑)等近100人,房某等又在莱阳市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秋被告人王某升为该组织的代理员,负责收取下线交的入会费并将收的钱交给上线,直至2008年年底退出。
最终,莱阳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薛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莱阳法院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两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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