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教你如何逃过传销非法集资等诈骗陷阱
发布: 2012-05-16 08:56:27 作者: 杨旭 来源: 昆明信息港
昨天是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工作宣传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发布了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安全提示。提醒市民,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主要靠投放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元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要逃过林林总总的陷阱,最重要的是摈弃“一夜暴富”心理。
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请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类型和手法:
1. 未上市公司以即将在境内、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销售本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幌子,承诺上市后投资者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巨大收益,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 中介机构非法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有的中介机构冒充正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或打着“股权投资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旗号;有的通过电话推销、组织推介会或培训会方式;有的采取类似传销方式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境内、外未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品。
3、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活动。不法分子有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推荐股票”、“提供黑马或大牛股”、“与庄家互动”等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通过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开办培训班等形式收取会员费或咨询费;有的冒用正规投资咨询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并收取费用;有的以“资金合作”、“代客炒股”、“代客理财”等名义,以“利润分成”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款;有的则以销售股票软件为名,以“推荐涨停股票”、“免费提供股票分析”及“提供买卖建议”等噱头,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收取费用。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特点:
1. 欺骗性强。不法分子打着高科技、最新发明、国家扶植产业等各种时髦旗号,以即将在境内、外上市,低投入高收益为名,诱骗投资者参与其中。
2.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以QQ、MSN、网络电话等网络工具为联系方式,或在门户网站发布广告,在论坛、跟帖、回复中链接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网站,或自建网络平台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3. 门槛较低。宣称投资者只需少量投入,即可购买“原始股”、境外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等,认购或参与门槛较低。
4. 操作便捷。宣称投资者只需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即可完成投资和交易,操作简单、快速。
5. 风险极大。投资者参与后,不法分子诱骗投资者不断加大投入,当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额后,即卷款消失。
如何防止上当受骗:
1、摈弃“一夜暴富”心理。切勿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特别是各类境外股权投资和理财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2、加强对证券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辨识能力。
3、仔细甄别网站真伪,必要时可咨询证监部门或登录其网站进行查询。尤其不要向不法分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汇款。
4、发现擅自发行股票、非法销售股票或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尽快向证监部门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传销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请广大群众警惕以下形式的传销活动:
1、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经营模式创新”、“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境外债券”、“网络资本运作”、“网络点击广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 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4、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5、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传销活动的,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则会深陷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最后只能是害人害己,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时,要尽到公民义务,提醒周围的人提高警惕,防止被骗。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加盟类合同诈骗犯罪
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开展以来,安徽合肥、湖北武汉、四川成都等地公安机关先后侦破以加盟代工为名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截至目前,三市公安机关共打掉利用加盟代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团伙13个、公司40余家,捣毁犯罪窝点9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受骗群众遍布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成立公司:不法分子事先踩点,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
投放广告: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1万至5万元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种类繁多,如节油器、圆珠笔、打火机、戒烟灵、节能灯、净水器、电热水龙头、气血循环机、空气净化器、手机充电器、生物蛋白酶、手工十字绣、燃油添加剂、节气燃气灶和汽车夜行宝等。
签订合同: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
拒收成品:加盟者将加工好的产品交回公司时,公司技术部人员往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为由少收甚至拒收产品。
银行卡犯罪
近年来,银行卡犯罪案件多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持卡人:要切实提高对银行卡犯罪的警惕性,了解和掌握自我保护的技巧,远离犯罪侵害。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持卡人,切实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1、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明、工作证件及其复印件等,办卡时到银行正规网点办理,一般不找他人代办,以防被他人冒领卡;
2、在消费结账时,要留意银行卡的去向,切忌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到自己视线以外的地方刷卡,谨防被盗取银行卡信息;
3、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有无加装卡槽等,确认安全后再插卡;
4、在ATM、POS机等设备上输入密码时,要使用手或其他物品进行遮掩,谨防被不法分子安装的盗码器和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信息;
5、不要滥用网上银行,或登录不良网站,谨防被木马网页和程序盗取信息;
6、洽谈生意时遇到对方要求办理、查验银行卡时,要十分警惕,做到卡不离手;
7、使用网上银行时,要认真核对网站地址,避免登录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
8、不参与非法套现、洗钱等活动,谨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信息、伪造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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