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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水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宣判

发布: 2012-03-22 09:34:44    作者: 邹文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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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3月21日上午,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郭其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王艳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包金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汪映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罪案。
 
  2008年至2010年5月以来,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汪映辉、包金彩四人在建水县辖区内以到广西开砖厂、做生意为幌子,将自己的亲朋好友骗至广西宾阳县,在提供食宿的情况下带着亲朋好友进行考察走访,使亲朋好友相信四人进行的所谓无店铺连锁销售是合法活动,是国家允许的获取高额利润的挣钱模式。交3800元申购1份产品取得加入无店铺连锁销售的资格,发展下线的多少决定级别的高低,份额越多级别越高,上线从下线申购的份额中直接或者间接的提成获利,其模式为“五级三阶制”,达到600份以上后成为高级业务员。郭其保、王艳芳、汪映辉、包金彩分别晋级为高级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上百人加入所谓的无店铺连锁销售作为下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汪映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无店铺连锁销售”为名,组织、领导他人参与“无店铺连锁销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共同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多达五十人至上百人,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被告人郭其保、王艳芳、包金彩属情节严重。考虑到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件宣判,有力地打击了云南省建水县非法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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