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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发布: 2012-05-31 10:06:56    作者: 张爱诗   来源: 抚顺新闻网  

        热点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混淆界限就是为了欺骗,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就非常有代表性,2009年12月18日吴英因非法集资7.7亿元,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还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用以掩盖其巨额负债的事实,又用非法集资款购买房产,投资、捐款等,造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最高法出台这个最新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鼓励、支持合法融资,依法打击非法集资。

        热点二、目前,“理财”不仅仅是公众普遍热衷的话题,也成了集资诈骗的诱饵,司法解释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手法?

  2010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年58岁的焦英霞于1999年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焦英霞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发行股票和有奖销售等方式,非法向公众累计集资人民币22.22亿余元。

        热点三、虚假广告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如何认定发布者的责任?

        “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所有非法集资案的形成,都离不开铺天盖地的宣传、离不开名人广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认为,封堵虚假广告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环节。及时有效地封堵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很多群众都是看到了当地主要媒体的宣传,甚至有一些已经立案,媒体还在宣传这种非法集资。

        此外,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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