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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首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捕传销者

发布: 2011-11-24 09:47:00    作者: 王胜利 孙健   来源: 燕都晨报  

  日前,检察机关批准对刘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实施逮捕。这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我市首次对涉及该罪名刑事案件批准逮捕。

  今年7月,市经侦支队破获一起以“私募股权”投资为幌子的诈骗案,40余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魏某、藏某等四人自今年5月以来以所谓“CR(加拿大资本通用公司)”公司代理人为名,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朝阳市区非法从事私募股权活动,每名投资者一次性投资24640元人民币,在网上兑换成3520元加币(实名网币)后,经登录www.pe-vip.com网址注册成功后成为该网站会员,便可拥有“CR”公司10000股完全娱乐网游原始股股票和15000股完全娱乐网游“电子股票”,声称完全娱乐网游原始股股票可在一年内上市套现,“电子股票”可在2个月后进行内部交易,现“CR”公司网址已被查封。

  传销活动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和诈骗性的特点,参加人数多,活动区域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体现了立法对传销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该四人在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有明确分工。刘某、杨某负责在市区私自租用临时授课场所,并提供授课工具,魏某、刘某为传销人员讲课,给传销人员“洗脑”,刘某、杨某、藏某负责介绍吸收传销人员。至案发,该组织已经形成了以魏某为上线,刘某、杨某为一层下线,藏某等三人为二层下线,藏某下面又发展了30人为三至五层下线的传销模式,传销额达1084160元,四人合计非法所得2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获得了四人组织领导传销的全部电子证据及11名被骗参与传销人员的证人证言。同时,四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警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这是我市首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捕传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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