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者跳楼房东赔3.9万 专家提醒,在出租屋出了事要追责房主
发布: 2011-10-31 09:22:20 作者: 邱钊 刘海涛 来源: 长沙晚报
“我只是出租房屋。他们自己出了事,关我什么事呢。”2011年3月4日,宁乡县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出租屋主向因传销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屋主不服。近日,该案经长沙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杨某某(均因传销实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二组唐小军(化名)夫妇处承租住房。唐小军夫妇未审查王某某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楼的房间。入住后,王某某等人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唐小军夫妇虽自住在该出租屋一、二楼,但对上述随意出入其家的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王某某等骗至出租屋内,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张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从三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亡。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向社会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报情况,未去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遂判决被告唐小军夫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9660.5元。房主唐小军夫妇想不明白,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2011年3月15日颁行的《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作出明确规定:当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将成为责任追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