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中傲亿元骗局”示警 非法集资款难追讨
发布: 2011-10-19 09:30:52 作者: 刘翔 来源: 经济导报
“原本只想入股分红,谁知道这就是传销呢?!”来自济南的李女士愁眉不展。
资金链断裂、厂房被封、主犯被抓,承诺的回报成为泡影;而作为中傲骗局受害者之一的李女士,却因涉嫌传销无权追讨投资……这,便是肥城市中傲服饰东方批发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现实写照。
本报《涉嫌非法吸存金额过亿 肥城中傲案大起底》刊发(2011年5月18日A1版)后,经济导报记者不断接到受害者的电话。时隔近半年,导报记者跟随李女士等济南受害者再次奔赴肥城。
“目前已查明,中傲案涉案资金总额过亿元,涉案人员上千人,中傲涉案资产已经被全部冻结。”13日上午,在肥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公室内,负责侦办此案的李姓队长告诉导报记者,包括中傲老板徐衍东在内的涉案人员的材料已经被送至检察院和法院。
从震惊全国的“万亩大造林”到近期的“吴英案”,非法集资越发受到关注。为何非法集资案屡禁不止?中傲案给人颇多警示。
还原“中傲骗局”
“我的1.5万元入股款,应该能追讨回一部分吧?”在济南去肥城的车上,李女士多次向导报记者问及此问题。
结果却事与愿违。“以入股方式参与中傲集资,涉嫌传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上述李姓队长的一席话,让李女士对自己最初的投资行为后悔不已。
据了解,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相关部门不会为这些公司造成的参与者的损失埋单,但是会最大限度地收缴非法集资公司的资产等,变现后返还给参与者。
李女士只是中傲骗局中众多受害者中的一员。“中傲案中,像李这样的涉案人员不在少数,涉及金额在千万元以上。”李队长介绍说。
导报记者了解到,中傲案的受害者,来自全国各地、各阶层。其中不乏举债、变卖房产入股者,倾家荡产原本只为圆“发财梦”,如今却血本无归,惨痛的代价让人深省。
实际上,最初许诺的盈利前景,现在看来只是为非法集资骗局而描绘的“镜花水月”。李女士向导报记者还原了她受骗的经过。
“缴纳1.5万元入股,3年后便可享受股权分红,公司现在业绩很好,很快便可上市;此外,公司老板徐衍东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拥有中傲服饰东方批发城和大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等资产,跟着他干不会有错。”架不住同住一个小区刘某的屡次鼓动,2009年8月,李女士和多名济南朋友决定去肥城了解一下中傲的实力。
在肥城新城路西首,坐落着一个名为“新天地家居建材品牌港”的4层楼的卖场,此处便是中傲曾经的“大本营”。早在一年前,这里还是另外一个名字———中傲服饰东方批发城。
“中傲服饰东方批发城3楼大厅,被分为山东区、上海区、东北区等各大区域,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公司项目介绍中,即将兴建的湿地公园和未来的上市规划也颇为吸引人。”李女士很快被中傲的“繁荣”吸引住了,痛快地缴纳了1.5万元现金。
如今,随着中傲案的告破,1.5万元的“入股款”去向也最终明了:作为介绍人,刘某分得5000元,而她的上两级也有分成,剩余资金则流入中傲公司,用于维系公司的资金链。“中傲案中,贷资占较大比例,在走完司法程序后,部分投资者可以获得适当补偿。”上述李队长表示。
“不倒翁”凸显司法漏洞
提及中傲案,中傲老板徐衍东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角色。
在徐的履历中,他一直重复着同一件事:集资。到目前为止,徐的事业“三起三落”,让人不解的是,在前两次的非法集资案被查处后,徐却总能东山再起。实际上,徐的屡次东山再起,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18日,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兆港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非法集资”较早的法律规定来自于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然而,将非法集资的定义落脚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显然存在诸多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加之近年来集资方式层出不穷,不仅广大群众难以识别,办案部门在具体认定当中也出现意见分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掌握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新司法解释堵疏漏
但是,徐衍东的“好运”到头了。
据了解,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严惩非法集资。
其中,《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中傲案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主要看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大小。”陈兆港表示,《解释》的发布,使非法集资认定标准相比以前更为严格、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