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新式传销 拉人头不售商品滥集资
发布: 2011-09-22 08:37:27 作者: 阎平 来源: 新华网
最近,新华社新闻热线连续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辽宁省瓦房店市大约有数千人被骗参与传销。
接到举报后,记者赶赴辽宁省瓦房店市等地,对瓦房店市及大连市其他县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拉人头”——传销新花样
一位广东人今年6月初被骗到辽宁省瓦房店市。他说,每天早晨8点钟起床,9点半到下午2点上课。上课时,手机、证件全被收起来,外面还有四五人保护、放哨。公司说是经销“海之慧”化妆品,最低要交2900元,不交钱不放你走。公司也不给开收据,我们看不到产品,也不知道公司总部在哪里。至少有90%的人是被骗来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的传销方式已由传销商品转变为“拉人头”,传销组织极其严密。在大连市工商部门上半年清理的窝点中,“拉人头”传销占查处案件总数的98%以上。工商部门介绍说,传销组织内部对传销人员的要求是“三不谈”:不谈产品、不谈制度、不谈领导人,“上线”(即“加入”)以后知道的事情都不说。
大连市公平交易处处长于公安说,“拉人头”是一种没有商品销售和经营活动的欺诈行为或滥集资行为,它以集中授课为表现形式,以营建传销网络为手段,以收取入门费、加盟费为目的,已脱离传销性质,是国外老鼠会、金字塔式诈骗的翻版,正在成为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毒瘤”。
于公安对记者说,传销头目多是利用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人思想单纯、发财心切和进城欲望强等特点,以介绍工作为诱饵,相互欺诈、牟取暴利、非法集资,已经超出行政执法范围,是一种犯罪行为。参与者往往10至20人居住在几十平方米的房屋,有的甚至男女混居。每天两顿饭,菜基本是白菜、土豆。为了使参与者死心塌地,组织者会对传销人员实行精神、暴力控制。
今年以来,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事件逐渐增多,仅大连地区已发生了5起。有的传销人员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今年1月20日,近50名传销人员在一个居民小区内,手持棍棒等将金州区12名工商人员和2名公安人员围攻了20分钟,从楼内一直打到院子里,四五名执法人员被打伤。据工商部门介绍,现在,传销人员经常到工商局闹事,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房主进行恐吓威胁,工商人员人数少时已经无法行动。
“打不尽、抓不了”的“两难”境地
许多从事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的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目前在工作中正面临着“打不尽,抓不了”的“两难”境地。
据调查,目前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查证取证困难。由于许多传销人员拒不交代其行为,传销组织又非常严密和行动隐蔽,因而难以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于公安说,在打击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内部往往“统一口径”,他们在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时,一般说“我是新来的,是朋友介绍的,朋友不知道哪里去了”,再问就不说了。
二是对“住宅式”的“拉人头”窝点取缔难。据工商部门反映,目前住宅式的传销网络占98%以上,单靠工商部门无法打击。由于房屋出租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滞后,而执法部门由于受到职权限制难以清查,造成行政执法工作的阻滞。有的房主与传销组织联合起来,到工商部门闹事,并要诉诸法律,告工商部门“私闯民宅”“侵犯人权”等。
三是一些传销头目尚未深挖出来。由于传销活动本身的隐蔽性,传销头目大都住在宾馆,躲在幕后指挥,深挖传销头目工作难度很大。各团伙之间相互“单线”联系,互通情况。而传销组织内部也要求参与者不准携带钱和有关授课记录等,以免被执法部门查扣和摸清组织头目。因此,虽然窝点也取缔了很多,但头目抓得很少。这也是某些传销网络被取缔后又能迅速组织起来的重要原因。
据于公安介绍,尽管今年以来大连市工商局出动大量人力物力,查处“拉人头”窝点362个,驱散传销人员3994人,但驱不散、打不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少是前期被驱散的人员,活动地点也改在野外,有的上了山、进了洞,山下有放哨报信的,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他们为此感到十分困惑。
法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传销组织在钻国家法律的空子。在传销人员的讲课材料中,谈到“这个行业犯不犯法”时是这样说的:这个行业既不犯法也不合法。因为国家还没有给行业立法,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做传销或网络营销会判有期徒刑多少年,所以说行业不犯法;我们也不合法,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说做传销或网络营销要按照怎样的方式方法运行下去,所以说它不合法。我们只是走在法律的边缘。
:对传销、变相传销,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传销人员往往一个人开很多账户,很不好查;银行卡中也很少有钱,多数情况下钱一汇到马上就取走了。同时,对参与传销人员无法定性和处理,只能进行清理、驱散,顶多以妨碍公务予以拘留。
一些工商、公安人员认为,要研究法律依据,做好政策和法律准备。对经济秩序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社区综合治理以及刑事制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整合,以明晰打击“拉人头”传销的法律依据。对于“拉人头”传销与有产品的传销,应当在法律上有所区别,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要在打击传销活动的深度上下功夫,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端窝点、抓头目、查账号、吊执照,要结合起来进行。特别是要深挖传销头目,以绝后患,触犯刑律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通过搞好经常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积极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的自觉意识,使传销失去生存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