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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是处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

发布: 2011-09-18 23:07:22    作者: 李昉   来源: 人民网  

  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国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冬做客人民网,谈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内容,张国华表示,打击传销人人有责,最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要参与。

  张国华表示,因为传销是一个对人民群众,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第一,传销让参与者的财产受到损失,有的时候还是极大的损失。

  第二,它的危害就是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被骗的人多了,大家的财产受到损失了,生活受到影响了,对社会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

  第三,传销把我们社会的道德伦理的底线给彻底冲破了。比如说,我们现在社会本来就有一些诚信的问题,大家对这个不信,那个不放心。但是最相信的就是自己的亲人、家人,但是传销有一个特征,往往是“杀熟”,越是自己熟悉的人,越是自己的亲人越骗,因为别人不认识,他没有办法游说,跟陌生人说人家又不信。甚至母女之间、父子之间、兄弟之间、夫妻之间都在骗,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搞到最后,连自己的父母都不信了,夫妻都不信了,兄弟姐妹都不信了,这个东西太可怕了,所以这个危害性非常大。

  张国华说,工商公安要打击,有关部门要打击,那么我们所有的老百姓也要把传销看作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们觉得在打击的同时,还有一个最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不要参与。我提出,就是说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传销,像远离病毒一样远离传销。如果你一旦沾上传销,你开始是受骗,后来你就开始骗人了。因为你以前有损失了,不甘心自己把几万几十万扔进去了,还想发展别人把这个钱捞回来,为什么传销屡打不绝,就是这个原因。都不甘心自己受骗,所以最根本的防止办法就是不要参与,不能沾传销的边。对传销的举报各地都是这样的,工商系统是12315,公安系统是110,来进行对传销的打击。

  公安机关和工商机关都是处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当人民群众遇到或者时发现了传销活动,或者是一时不能判别,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属于公安机关打击的,公安机关进行打击,该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的,工商部门也会进行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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