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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给传销者,最高罚款50万元

发布: 2011-09-15 09:22:28    作者: 文彩云   来源: 广西新闻网  

  非法传销害人不浅,南宁下决心“痛打”传销者。9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日前南宁市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所、活动、经营、仓储等场所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非法传销的形式五花八门,但其从本质就是利用“拉人头”的方式,从事非法活动。一般是以招工、快速致富、零风险投资或支持国家项目运作为诱饵;再以收取“入门费”、“会员费”为幌子,采取开会、培训、上课、参观、旅游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对国家政策、社会现象进行歪曲解释,灌输与法律、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通过欺骗、要挟、精神控制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发展人员,以收取高额的“人头费”骗取钱财,实际上已演变为团伙诈骗犯罪。这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通告》要求,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将予以严惩。对在传销组织中实施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三条予以劳动教养。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还指出,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所、活动、经营、仓储等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传销人员提供传销活动场所的,一经查实,对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并由有关部门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按照本通告依法处理外,有关部门还将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为了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市民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屋给传销人员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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