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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非法传销获刑1年

发布: 2011-01-02 11:52:40    作者: 孙启明 丽研   来源: 天津网  

  一男子在经营公司期间,利用传销的方式出售商品,仅4个多月就发展会员3000多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人民币。日前,东丽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43岁的李某原是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从2004年8月16日该公司成立至同年12月10日间,李某伙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现在国外),利用网络对公司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入会方法、奖励制度等进行宣传,以发展会员无店铺销售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采取购买价值1866元的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在被发展的下线的入门费中计提业绩奖金,每发展一名下线提取奖金30美元,发展两名下线提取奖金93美元,发展三名下线提取奖金123美元。截至案发时共发展会员3126人,收取入会费583万余元人民币,扣除商品成本、关税及邮费以及计提业绩返还的钱后,非法所得29万余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10日,工商部门对上述商贸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万余元,并处罚金3万元。2010年1月27日,李某在北京火车站售票厅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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