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对直销业进行专项检查对涉传行为严惩
发布: 2012-05-22 14:26:57 作者: 李正勇 来源: 天府早报
近日,全省工商系统对直销行业进行集中专项检查。目前,成都市个别涉嫌违规的直销网点已被责令整改和规范。德阳市工商局对“雅芳”、“玫琳凯”等6家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开展了专项检查,并责令当地18家直销网点限期改正规范;对1件涉嫌传销行为及4件较严重直销违法行为则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调查 一起违规培训
近日,读者举报,称一家名为“上海家帝豪”的电子商务公司在进行直销培训。记者来到位于成都双林路的某企业培训点,只见三楼张贴着不少广告牌,都是关于“我爱我买”霞飞创始人曹建华的生平以及该公司旗下理财产品的介绍。一个小房间内设有约20人的座位,并安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投影仪。一见陌生人,一位穿红色羽绒服、戴金丝眼镜的中年女士就警惕地问:“你们是哪儿人?是哪位老师带来的?”她自称姓张,是这里的培训老师。
2时30分过后,听课的人陆陆续续到来。据张介绍,公司向全国招募代理商,即网络店铺的经营权;可分为三级代理、二级代理和一级代理;网络店铺的经营权可以继承,可以转卖;公司有一种产品叫“美容宝”,每月消费180元,公司返40元,不取的话复利计息,这样,消费该产品25年后,只要消费者年龄到了65岁,就可以一次性取回约53万元养老金,而消费额不到这笔钱的十分之一;这笔钱作为养老金,每月可取总额的十分之八,一直到身故为止。此外,张还特意强调是在中国民政部取钱,有中国消费者基金会作为保障。
规范 违规者将被查处
未经过批准,擅自设点讲课,类似的培训活动在直销企业中也存在。为此,全省工商系统组织专项检查,对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经销商将进行规范。
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检查在把握直销企业主体登记事项的基础上,以服务网点(经销商)为重点对象,以招募、培训和计酬为重点环节,从五个方面开展检查:一是检查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指导、帮助、督促直销企业建立规范的服务网点,做到标识清晰、陈列分明、服务到位;二是核查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检查直销企业计酬奖励制度是否与报备披露的制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团队计酬等违规行为;三是检查直销企业招募、培训和考试情况,是否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等违法行为;四是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直销员违规直销行为,严肃查处非直销企业及个人擅自直销行为,严厉打击打着“直销”、“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等旗号从事传销的行为;五是检查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情况。
目前,成都市工商局已经对全市直销企业及网点进行了拉网检查,个别涉嫌违规的直销网点被责令整改和规范。该局负责人介绍,凡是涉嫌违规违法的网点和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早报记者李正勇
工商机关对查扣财物应如何处理?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擅自动用查扣财物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工商局主办、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办)
12月9日上午,成华区政府在成华区工商局召开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成华区区委宣传部、综治办、工商、公安等14个部门及14个街道办事处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