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销立法亟待完善 适当放宽行政限制
发布: 2010-09-15 09:38:31 作者: 车虎 来源: 法制日报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市场化程度、法制环境、监管力量、消费者理解力和承受力等均有显著提高。这既为直销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和平台,也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完善直销法律体系、改进直销监管方式的重要契机。2005年,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明确了“规范发展直销和严厉打击传销”的两条战线。但专业人士认为:应当在时机成熟时调整对直销业的立法和监管思路,宜疏不宜堵,引导直销行业发展和严厉打击传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直销立法中关于引导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高监管机关以监管促行业发展的能力。
适当放宽对直销行业行政限制
从目前直销市场看,仅25家机构获得了直销企业牌照,千余家企业尽管采用直销模式运作,却由于拿不到直销牌照不愿公开与直销挂钩,形成所谓准直销企业群体。直销业销售产品以保健品、化妆品为主,种类单一、发展空间有限。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国内直销业从业人员在千万人以上,呈现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的特点。在行业业绩排行中,内资直销企业在排行名次和市场份额项均远远落后于外资直销企业。上述情况与现行直销立法准入门槛高、牌照审批难、严格限制从业人员身份和销售产品种类等特点密切相关。由此看出,两个条例制定之初采用严格的行政限制措施规范直销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符合当时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但这些内容与现阶段直销业面临的将准直销企业纳入法制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直销业健康发展等难题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建议在完善直销立法之时,主管部门能够本着“引导直销行业健康发展和严厉打击非法传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研究细化鼓励支持直销企业合法发展的具体措施。通过适当降低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申请牌照的门槛、鼓励准直销企业合法化等措施引导行业提高规范化、专业化经营能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兴经营模式应纳入监管范畴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现行直销立法仅仅规范了单层直销的经营模式,未将会议营销、体验营销等类直销模式纳入规范。会议营销和体验营销是倡导亲情般爱心服务和1对1销售为主的营销模式,是许多拿不到直销牌照企业的替代营销模式。随着一系列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事件在媒体上曝光,此类具有“无固定销售地点”和“面对面销售”特点的类直销模式潜在的隐患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尽管不属于狭义直销范畴,但此类销售模式同样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场所不固定、销售人员流动大等特点,消费者在此类交易中处于弱势,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专业人士认为,在完善直销立法时,应以特征、条件等标准取代狭窄的直销定义,将现有类直销模式纳入法制监管范畴。此外,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信息产业和物流业发展对直销模式的影响,及时捕捉新兴的直销模式,研究和防范其存在风险。
统筹力量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两个条例明确了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3大直销监管主体,分别承担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和打击犯罪等职能。当前直销监管存在的问题集中在监管机构间信息渠道不畅、监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监管手段单一落后、监管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多与直销监管信息化水平较低、直销立法尚不完善、多层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有关。专业人士认为,要适应直销业发展新形势,加大对非法传销的打击力度,切实引领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当苦练内功并积极探索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的直销监管体系建设。在自身建设方面,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直销企业信息网络,供监管者执法、消费者参考;通过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对新形势下传销和非法直销的识别和打击能力;通过加强对直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打击传销成果的披露,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探索新型监管体系方面,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直销业行业协会,借助其行业自律和自我建设功能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车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