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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被骗生报复心理 三人持刀抢劫传销窝点

发布: 2010-08-27 09:49:29    作者: 辛安然   来源: 中国徐州网  

  因传销受骗产生报复心理,刘某伙同其他受骗人到传销窝点进行抢劫,并采用暴力手段在一公厕内对正在如厕的男青年实施抢劫。8月23日,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8月份,山西人刘某被朋友骗到潍坊搞传销,2007年传销窝点移至徐州,在传销过程中刘某被骗2900元,2008年初刘某离开徐州传销点。

  2008年2月8日,刘某伙同同样受骗的王某和赵某(均已判刑)来到徐州,试图寻找传销头目和传销代理员要回受骗的钱。当晚刘某三人到一处传销点抢夺了传销人员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随后,三人又至另一处传销人员的暂住处,刘某手持砖头、王某手持匕首,采用威胁的方法,刘某抢走传销人员的手机一部,当被抢的传销人员向刘某索要手机卡时,刘某用砖头击打该传销人员的头部。同时刘某三人还抢走其他传销人员的三部手机,抢劫过程中王某用匕首将一名传销人员刺伤。

  第二天,刘某三人来到一座公厕,王某望风,刘某与赵某进入公厕内,赵某手持砖头击打正在如厕的男青年的头部,并捂住青年的嘴,抢走防风打火机一只、上网卡二张、小半包红金龙香烟。2010年3月7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传销被骗的受害人应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刘某因产生报复心理,伙同其他受骗人以语言威胁、砖头敲头和匕首捅刺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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