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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法院宣判上官建平等组织领导传销案 12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 2010-08-10 14:06:43    作者: 陆崇林   来源: 钦州日报  

    7月30日,钦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上官建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12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8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11月,分别来自江苏、山东、湖南等省被告人上官建平等12名被告人先后陆续被已加入“无店铺连锁销售”(亦称为“连锁销售”)传销组织的陈清华或有关被告人,以到钦州市做生意或介绍工作等为名骗至钦州市。之后,被带至该传销组织在钦州市的各听课点参与听课、讨论等活动,介绍人以高额提成诱骗被告人上官建平等人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上官建平等人经过“洗脑”认为“连锁销售”能赚到钱,遂申购了一定的产品和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以获得高额提成。

    被告人上官建平、上官双平、上官连平、许书贵、闫兴岗、刘娥、李祥、朱锦福、刘金贵、潘阳兵、刘恒杰、习五香向“无店铺连锁销售”传销组织申购一定的产品和份额参加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上述被告人均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无店铺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在他们各自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所申购的产品和份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并符合其他晋升级别条件后,被告人上官建平、上官连平晋升为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被告人闫兴岗被抓获时也具备了晋升高级业务员的条件准备晋升高级业务员;被告人上官双平、许书贵、刘娥、李祥、朱锦福成为传销组织的业务大经理;被告人刘金贵、潘阳兵、刘恒杰、习五香成为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被告人上官建平等通过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获取高额的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建平等12人参加传销组织后,以高额提成为诱饵,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形成“金字塔”型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申购产品和份额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骗取财物,进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上官建平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传销组织的日常管理活动,不同程度地组织、领导了传销活动,12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被告人上官建平等12被告人诱骗、发展的下线人员大多数均是自己的亲友,没有证据证实本案中12被告人的传销行为引发了其他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钦州的社会稳定,故在对该案的12被告人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了考虑。结合12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层级、级别、名下的份额数量,各自的下线人员数量以及他们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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