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规定:保健品未经注册不能进行销售
发布: 2010-08-01 17:46:39 作者: 佚名 来源: 西安日报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西安闭会。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陕西省邮政条例》和《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以日常保健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等特殊保健功能的外用产品。为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条例将保健品注册的受理和申报资料初审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
近年来,保健品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案件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针对此问题,条例规定,保健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品。同时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监部门吊销其生产批准证书。
为加强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省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承担保健品注册及监督检验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从事保健品注册及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使用保健品。
为规范保健品生产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保健品必须执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省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立项、编号和发布。
保健品出厂产品或包装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保健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