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漏洞?
发布: 2012-05-31 09:36:07 作者: 易铁 来源: 易铁博客
一,是否所有被抓钱物都是赃款?
很多案件,都是抓一部分放一部分
很多都是放长线钓大鱼
立案侦查的过程有一个月,那么这一个月内新参与者的钱,是否该退还本金?
没人去解释
这个法律操作本身就不对,
进传销的时候没人会告诉你这东西是传销。钱进去就进去了。
问题在于,进去了就是赃款了?
法律能不能再人性化一些,设定一个期限,一定时间之内的钱可以退还当事人?
很多时候警察知道传销组织要收钱收人,这时候去抓明显是有内应,难道这个时候抓到的钱也直接定性为赃款吗?
姑且不提钓鱼执法,按流程操作的话,这也说不通啊,因为你知道他在犯罪,没有及时阻止他参与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渎职?
二,是否必须同时抓住组织者和领导者才能法办?
这个没人来解释
北派异地传销,假天狮、新田等,大C级别以上就是组织者,A或者B就是领导者
连锁销售异地,大经理就是组织者,只有一个A是领导者
资本运作异地,大经理到A2都是组织者,A3是领导者
互联网上的传销,往往连严格意义上的组织者都没有了,只有领导者,不抓?
三,那些曾经的领导者,组织者,没事了?
异地传销标准特征之一,就是出局制,出局了就没事了?
一切法律责任放弃?
无罪?
我要是有心去做,估计半年能就能出局,出去就没事了,我也去做?
四,人证到底是不是可以作为主证
很多时候很多传销底层人一起举报,
警察一句话,没证据。。。完事了,就这么打发了。
恨不得一个传销体系所有人都签名到齐了,
就是因为没有书面证据,直接被推掉了
这个,应该是严重不正常吧。
那几个是主证据,那个是附属,总得有个详细的解释吧。
现在异地传销销毁证据都非常及时,
难道都咔嚓掉不处理?
是否可以追加一条,一定百分比的下线一起举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立案
咋办?
还是凉拌?
千万别提什么金融危机啊就业率啊这些。
主管部门有义务明示操作流程,
立法机关有义务立下更清晰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