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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110(一)

发布: 2009-09-08 23:17:06    作者: admin   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近年来,我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效遏制了传销在各地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省工商局与本报联合推出“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知识问答110”宣传专栏,意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人们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努力建立起一条群防群治的坚强防线。

  1、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具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二是计酬要件。

  2、传销的危害性是什么?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家庭受到严重伤害。

  3、参加传销能否发财?

  答:参加传销不仅不能发财,而且大多数人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原因在于,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动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4、传销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具体包括:“拉人头”式传销、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

  5、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当前传销活动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6、当前传销组织惯用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并根据

  诱骗对象的情况,通过利诱、威逼、暴

  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

  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

  思想理念。(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旗号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

  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7、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与传销。

  8、如何识别传销?

  答:当前,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人际网络营销”等旗号从事传销,识别传销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9、如何防范传销?

  答:如果被骗到外地,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如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外出打工,带好或记好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以便在急需时使用。

  10、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11、举报传销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动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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