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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台湾多层次传销事业调查报告 经营概况

发布: 2009-07-03 09:26:48    作者: 佚名   来源: 直销世纪  

      (一)参加人数及传销商概况

      97 年底计515.3 万人次(传销商440.5 万人次、纯消费者74.7 万人次)参加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较96 年底568.1 万人次,减少52.8 万人次或9.29%。由于大部分业者并未限制其参加人不可加入其它多层次传销事业,因此有些参加人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之事业,根据本会估算剔除重复参加人数, 97 年底参加人数为411.1 万人,较96 年底453.3 万人减少42.2 万人。另依内政部统计97 年底我国总人口数2,303.7 万人,平均每百人中有17.85 人参加多层次传销组织,即加入传销率17.85%,较96 年底19.74%,减少1.89 个百分点。

      1.新加入传销商规模

      97 年新加入传销商计62.6 万人,占总传销商之14.21%。观察各事业新加入传销商规模,以未及5 百人之事业居多,计129 家(占54.89%),其次为1 千至未及1 万人之事业,计65 家(占27.66%),新加入传销商规模达5 万人以上之事业计2 家,均为多层次传销营业额10 亿元以上之外商。

      2. 传销商人数规模

      97 年底传销商总数(未剔除重复)440.5 万人,平均每家传销商人数1.87 万人。观察传销商人数规模,以未及1 千人之事业最多,计96 家(占40.85%),其次是1 千至未及1 万人之事业,计81 家(占34.47%), 1 万至未及5 万人之事业,计38 家(占16.17%)再次之,而传销商人数在10 万人以上之事业计11 家;另由于多层次传销事业行销通路凭借传销商,因此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大小与传销商数规模息息相关,多层次传销营业额未及1 百万元之15 家事业,其传销商人数均未及千人,而多层次传销营业额逾10 亿元以上之12 家事业,其传销商人数均逾1 万人,其中逾10 万人以上者计4 家。(表9) 表9 传销商规模分布

      3. 订货传销商人数规模

      由于多层次传销事业对参加人资格并无严格限制,部分产品使用者亦被视同参加人,致实际从事传销者之规模远比参加人数少。根据调查结果显示,97 年曾订货传销商计117.4 万人,占传销商总数比率26.65%;观察97 年订货传销商人数规模,以未及1 千人之事业为最多,计138 家(占58.72%),其中111 家系于91 年以后实施多层次传销;其次为1 千至未及5 千人之事业计55 家(占23.40%);另订货传销商达3 万人以上之事业计6 家,其中5 家多层次传销营业额逾10 亿元以上。(表10) 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传销商订货比率在60%以上之事业为最多,计105 家(占44.68%),其中91 年以后实施多层次传销85 家,其次为订货比率未及15%之事业计52 家(占22.13%),订货比率40%至 59%之事业居第三位计32 家(占13.62%)。(表11) 表10 订货传销商人数规模分布-按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分 表11 传销商订货比率结构分布

      4. 领取奖金或佣金之传销商人数规模

      由于传销商和多层次传销事业间无雇佣关系,为促使传销商致力于销售及扩张组织,除零售利润外,各多层次传销事业亦设计奖金佣金分配制度,以达激励之效。97 年曾领取奖金或佣金之传销商计 63.6 万人,占传销商人数比率14.44%;观察97 年领取奖金传销商人数规模,以未及1 千人之事业最多,计165 家(占70.21%),其中130 家系于91 年以后实施多层次传销,其次为1 千至未及5 千人之事业44 家(占18.72%),而3 万人以上之事业3 家,其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均逾10 亿元。(表12) 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传销商领取奖金或佣金比率以未及15%之事业72 家(占30.64%)为最多,其次为25%至39%之事业50 家(占21.28%),40%至59%以上之事业41 家(占17.45%)再次之。 表12 领取佣金或奖金传销商人数规模分布-按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分

      5. 女性传销商比率分布

      调查结果显示,女性传销商计278.4 万人,占传销商比率63.20%,再依事业女性传销商比率观察,以介于50%至74%之事业最多,计118 家(占50.21%),其次为75%至89%之事业占18.72%;而未及 25%之事业仅占4.26%居末,足见女性为传销市场主力。(图1)

      6. 专职传销商比率分布

      97 年底有106 家之事业其传销商专职比率未及15%,占45.11%居第一,其次为25%至39%之事业有39 家,占16.60%,15%至24%之事业有36 家,占15.32%居第三,专职比率在40%以上之事业占2 成3,显示多层次传销传销商兼职比率颇高。(图1) 图1 女性及专职传销商比率分布

      (二)多层次传销营业额规模

      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总额514.32 亿元,较96 年531.14 亿元,减少16.82 亿元(或减3.17%),经以事业家数简单平均计算,平均每家营业额2 亿1,886 万元,较96 年2 亿587 万元,增加1,299 万元(或增6.31%),若就营业规模家数分布观察,营业额于1 千万元至未及1 亿元之事业最多,计94 家(占40.00%),其次为1 百万元至未及1 千万元之事业67 家(占28.51%),1 亿元至未及10 亿元者之事业47 家(占20.00%)居第三,而10 亿元以上之事业12 家,与96 年相同。营业额最高之前12 家事业,其家数虽占全部家数5.11%,惟其传销商占传销商总数34.97%,营业额达326.02 亿元,占多层次传销产业总值63.39%;足见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营业规模与传销商人数多寡息息相关,且事业间之差距甚大。(表13) 表13 营业额分布情形-按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分

      (三)销售商品或劳务类别

      为了解多层次传销事业销售商品或劳务种类,特将商品分成13 类,按销售家数观察,97 年以贩售营养保健食品192 家(占81.70%)居冠,贩售美容保养品131 家(占55.74%)居次,第三为清洁用品78 家 (占33.19%)。因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规模差距甚大,且同一事业贩售2 种类型以上之商品,各类商品销售额占多层次传销总营业额比重亦有不同,为了解其实际销售状况,以各事业商品销售比重及营业额,计算各类商品销售额,结果以营养保健食品销售额最大,计285.80 亿元(占55.57%),其次为美容保养品86.70 亿元(占16.86%),第三位为清洁用品40.02 亿元(占7.78%)。各类营业额与96 年比较,仅图书文具及录像音带、服务类商品等营业额增加,余均减少。(表14) 表14 多层次传销商品或劳务销售概况

 
      (四)进货(制造)成本所占比重之分布

      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进货(制造)成本计141.67 亿元,占多层次传销营业总额514.32 亿元之 27.55%,较96 年28.03%,减少0.48 个百分点。按个别事业之成本比重观之, 20%至未及30%之事业 86 家(占36.60%)为最多,其次10%至未及20%之事业55 家(占23.40%),30%至未及40%之事业 43 家占18.30%再次之。(表15) 表15 进货(制造)成本比率分布

      (五)佣金(奖金)支付比率之分布

      由于传销商与多层次传销事业间并无雇佣之关系,传销商薪酬全视业绩而定,优渥的奖金支付制度及福利计划系吸引传销商加入之重要诱因,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佣(奖)金支出计200 亿元,占营业总额514.32 亿元之38.89%,较96 年38.8%,略增0.09 个百分点。就事业佣(奖)金支付比率分布观察,以占营业总额40%至未及50%之事业最多,计64 家(占27.23%),其次为30%至未及40%之事业51 家(占21.70%),第三为50%至未及60%之事业38 家(占16.17%)。(表16) 表16 佣(奖)金支付比率

      97 年领取佣(奖)金传销商人数计63.61 万人,各事业支付佣(奖)金总额为200 亿元,领取佣(奖)金者平均每人获得佣(奖)金3 万1,441 元,较96 年2 万2,104 元增加9,337 元。就各事业观察,领取佣(奖) 金传销商平均佣(奖)金以1 万至未及5 万元之事业135 家(占57.45%)最多,其次为未及1 万元之事业60 家(占25.53%),5 万至未及10 万元之事业23 家(占9.79%)居第三。(表17) 表17 领取佣(奖)金参加人平均佣(奖)金分布情形

      (六)员工薪资与折旧

      97 年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从业员工(不含参加人)计4,546 人,员工薪资(含加班费、奖金、红利及误餐费等)总额计33.08 亿元,平均每位员工薪资72.76 万元,以一年含年终奖金支领14 个月计算,平均每人每月薪资5.19 万元。97 年全年折旧费用计4.82 亿元。

      (七)销售商品之来源

      多层次传销事业销售商品来源,大多以经销国外品牌及委托制造为主,自行制造比率偏低,即少数多层次传销事业自行制造。(表18)

      表18 销售商品来源

      (八)多层次传销制度

      事业采行多层次传销方式销售,先制定完善之传销制度,包括传销组织之建立及其架构、营运计划及规章等,依营运规章,透过传销组织扩张,方能加速拓展业务。为对235 家传销事业之传销制度有所了解,以下分别就层级分布、营业规范及活动概况等进行分析:

      1. 聘级分布

      传销组织层级设计与其是否订定晋级规定有关,未订定晋级规定者多采双轨制或单一聘级制等, 订定晋级规定者,因各事业聘级层数不一,可概分为2 至3 层、4 至8 层、9 层以上等3 类;97 年订定晋级规定之事业218 家(占92.77%),其中聘级数在4 至8 层之事业家数计158 家(占67.23%),9 层以上之事业计48 家(占20.43%),2 至3 层之事业占5.11%。另最低聘级传销商占总传销商比率达 37.40%,而最高聘级传销商占总传销商比率0.29%,足见多层次传销组织为一底层相当大之金字塔型结构。

      2. 营业规范状况

      (1)佣金计算方式

      多层次传销事业计算传销商佣金方式可概分归零制度及不归零制度2 种,其差异在于计算佣金所 采用之比率是否由累计业绩决定。一般而言,不归零制度其业绩金额可长期累计,不因单一时间内业绩起伏而影响佣金比率,有长久留住传销商之效,此种方式为兼职人员多、销售低价位商品之业者所采用,惟其缺点是易造成传销商闲散、消极从事传销,有不劳而获之虑。另混合制系指佣金计算方式依层级不同,分采归零制及不归零制。调查显示,以归零方式计算佣金之事业计103 家(占43.83%),其归零周期以「月」计算者占90.29%;另采不归零制度之事业计75 家(占31.91%);按97 年各实施多层次传销时间观察,早期业者采用归零制度之比率较高,惟91 年以后实施多层次传销之事业佣金计算方式采归零制比率占43.03%,为各时期之第2 高。(表19) 表19 传销商佣金计算方式-按实施多层次传销时间分

      (2)佣金计算基准

      传销商佣金计算基准可分为积分值及销售额(或消费值)二种,调查结果显示,有187 家(占79.57%) 采积分值为计算基准,48 家(占20.43%)以销售额为计算基准。

      (3)退货概况及规定

      97 年退货总额计8.76 亿元,占多层次传销营业总额1.70%,其中退出退货占退货总额比率35.40%;另已订定退货商品价值减损规范之事业计211 家,占89.79 %。

      (4)传销商加入其它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规定

      对于传销商加入其它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规定,以同意计101 家(占42.98%)为最多,其次为有条 件同意(包括不得担任他事业高层级职务、不得销售类似产品......等条件)计94 家(占40.00%)。整体而言,多层次传销事业对传销商之约束力有限。

      (5)续约费之规定

      无续约费用之事业占7 成2,有续约费用之事业仅占28.09%,续约费介于100 元.5,040 元间, 缴交续约费用家数比率与营业规模成正比,营业规模逾1 亿以上之事业37.29%要缴续约费用,但营业规模未及1 百万元之事业仅6.67%要缴续约费用,足见加入有缴交续约费用规定事业之传销商,可能较积极从事传销业务。(表20)

      表20 事业对续约费之规定-按多层次传销营业额分

      (6)福利措施

      事业除依传销商业绩给付佣金、奖金外,为激励绩效,另订有福利措施之事业计89 家(占37.87%),其余62.13%之事业无福利措施。有福利措施之事业中,以旅游补助最多,计72 家(占有福利措施家数80.90%),至于其它补助(如车马费、教育训练费、奖品、产品折价券)计30 家(占 33.71%)、购车补助计15 家(占16.85%)、保险补助11 家(占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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