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台湾多层次传销事业调查报告 基本分析
发布: 2009-07-03 09:22:07 作者: 佚名 来源: 直销世纪
(一)成立时间
就235 家多层次传销事业成立时间观察,91 年以后成立者有128 家(占54.47%)居首,86 年至90 年间成立者有46 家(占19.57%)居次,80 年至85 年间成立者有37 家(占15.74%)居第三。(表2) 表2 从事多层次传销之事业成立时间
(二)实施多层次传销时间
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中最早经营是项业务始于民国70 年,其后民国80 年公布公平交易法正式将多层次传销事业纳入管理,为多层次传销事业找到发展空间。就97 年底235 家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实施时间观察,91 年以后实施多层次传销之事业计165 家(占70.21%)居首,其次为86 年至90 年间实施传销之事业计33 家。(表3) 表3 事业实施多层次传销之时间分布
(三)97 年底多层次传销事业资本额分布,以1 千万元至未及5 千万元之事业为最多,计90 家(占 38.30%),其次为5 百万至未及1 千万元之事业计64 家(占27.23%),而5 千万元以上之事业计36 家(占15.32%)居末。(表4) 表4 资本额分布
(四)事业国籍分布
依调查结果显示,235 家多层次传销事业中属外商公司计53 家(占22.55%),其中属美商之事业计30 家,属日商计9 家,另属香港计5 家,马来西亚、纽西兰、新加坡各2 家,荷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及英属盖曼群岛各1 家。(表5) 表5 国籍分布
(五)事业所在地区分布
97 年从事多层次传销之事业,其登记所在地区主要仍以北部地区151 家(占64.26%)为最多,中部地区43 家(占18.30%)居次,南部地区40 家,东部地区1 家。按县市别观之,以台北市113 家(占 48.09%)居首,其次为台中市35 家(占14.89%),计占62.98%,主因多层次传销系运用「人际网脉关系」的组织拓展方式进行传销,考量设立地点时会以人口较稠密之都会区优先。(表6) 表6 所在地区分布
(六)营业据点分布
97 年底多层次传销事业在国内之营业据点(包括报备之登记所在地、业务处、办事处、展示中心、发货中心等)计1,036 处,其中以北部地区413 处(占39.86% )为最多,其次为南部地区315 处,中部地区273 处居第三,而东部及金马地区仅35 处居末。
(七)员工人数规模
97 年底多层次传销事业员工人数(不含参加人)计4,546 人,平均每家员工数19.34 人。若按员工人数规模观之,以5 至9 人之事业计66 家(占28.09%)居首,其次为未满5 人之事业计59 家(占25.11%) ,10 至19 人之事业有48 家(占20.43%)再次之,而70 人以上之事业有10 家,占4.26%居末。(表7) 表7 员工人数统计
(八)采行多层次传销
97 年完全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之事业计132 家(占56.17%),另43.83%之事业采取多元的行销策略,除传统行销方式外,并兼采多层次传销手法行销,其占多层次传销产值比重29.80%。
(九)加入条件
多层次传销系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者而言。而所谓给付一定代价,即具有给付金钱、购买商品、提供劳务或负担债务等。依调查结果得知,235 家事业中97 年订有加入条件之事业计226 家(占96.17%),就单项之加入条件观察,以需缴纳保证金或入会费121 家(占51.49%)为最多,其次依序为需订购产品,计119 家事业(占50.64%)、需购买资料袋52 家(占22.13%);再观察需同时具备缴纳保证金或入会费及订购商品之事业计51 家(占21.70 %)、需同时具备订购产品及购买数据袋16 家(占6.81%)、需同时具备缴纳保证金或入会费及购买数据袋7 家(占2.98%),另同时需具备前述三项之加入条件之事业计2 家(占 0.85%)。再观察加入条件之费用,一般保证金或入会费介于50 元.8,800 元,需订购产品总值介于600 元.43 万6,9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