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传要在“准”字上下功夫
发布: 2009-06-01 08:52:04 作者: 欧阳文章 来源: 道道网
这几年,我国的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直销行业的发展。现在,刑法已对“组织、领导传销罪”有了准确的定义,今后的打传工作必须要在“准”字上下功夫。这是进一步发展我国直销行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保证。
毋庸讳言,我们过去在打击传销工作中虽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打传只重视“狠”而忽视“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很严重。比如,有的地方的监督执法部门只要是直销人员在营销产品,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了再说,只要能罚到款就随时放人。还有的地方监督执法部门对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也随意拘役,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这是打传不“准”的表现,容易出现打传扩大化的倾向,因此必须立即纠正。
打传要在“准”字上下功夫,就要认真学习、领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定义的实质内容。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条文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加入资格上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二是在计酬上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三是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金字塔式的“层级”,里面充满了引诱、胁迫与欺诈,这就是政府要严厉打击的传销。四是传销的手段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结果只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在打传中必须要严格掌握这四个构成传销的要件,千万不能发生任何偏颇的情况,坚决防止把打传范围扩大化。
打传要在“准”字上下功夫,就要严格区分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与传销的一般参与者两个不同的性质。传销的组织、领导者,虽然是少数,但他们的欺骗性、煽动性很大,监督执法部门对此一定要狠狠打击、严惩不贷。对大量的参与传销人员,我们要以教育为主,不能随便拘役他们。因为,这些传销参与者也是受害者,有的人在传销过程中被骗得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如果对他们也随便拘役,我们就不能达到“教育一大片、打击一小撮”的目的,传销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加以铲除。再则,如果对这些参与传销的人员统统打击,那么,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严格区分传销的组织、领导者与传销的一般参与者两个不同的性质,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打传要在“准”字上下功夫,就要关心和指导直销企业的正常经营。按照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定义,直销企业的经营不会出现组织、领导传销的情况。尽管有的直销企业没有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搞多层次直销,但这也不属于传销的范畴。多层次直销和具有层级关系的金字塔式的传销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这已被国际直销经验所证明。所以,现阶段直销企业搞多层次直销,最多就是违规,而不是违法。对于这一点,监督执法部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注意关心和指导直销企业的正常经营,千万不能把直销企业的违规行为也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罪来打击。这是监督执法部门的重大责任,绝不能出现执法违法、伤害直销企业的情况。只有这样,我国的直销行业才能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