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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传销黑手难在何处 三大难点困扰执法

发布: 2009-04-07 13:27:48    作者: 鸣仁   来源: 荆楚网  

 

  本报日前以《记者24小时卧底揭传销黑幕》为题报道了杨柳青镇聚集众多传销人员的情况。据了解,2001年至今,传销就像幽灵一样在古镇杨柳青发展了8年之久,来自全国各地被骗进传销组织的多达数千人。传销在杨柳青镇如何形成了聚沙成塔之势?当地管理部门有怎样的看法?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律师。

  难找

  工商部门

  传销变形式证据

  工商西青分局办公室主任王毅告诉记者,该局对杨柳青镇存在的传销问题很重视,并且一直都组织人员清查。日前,该局取缔了5个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370余人。但他同时表示,查处传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王毅说,一方面,以前传销都有具体的物品,比如药品、化妆品等,现在什么都没有,传销人员就是空手套白狼;另一方面,以前传销人员讲课需要房间,现在却转移到空地上,或者在废弃的棚子里上课,这两方面的转变让传销的隐蔽性和流动性更强,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目前,该局对传销的处理方法只能是接到举报,赶到现场将正在上课的传销人员驱散。至于抓获组织者,执法是需要证据的,“谁证明他是组织者?既没法调查,也没人承认。”

  王毅介绍,目前,传销是由工商、公安两部门负责查处,原则上是谁接到举报谁处理。工商部门只有对物品实施扣留的强制权,没有对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但这些传销者已经转变成不采用具体物品的形式了。

  王毅认为,传销行为很复杂,而且变化很快,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是无法解决的,“公安和工商加一块儿都不行”。目前,该局正在给区政府打报告,建议各部门联合执法,进行综合整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难抓

  公安部门

  组织者异地居住

  公安西青分局镇西派出所副所长杨志军告诉记者,从2001年开始,杨柳青镇就开始出现传销,延续至现在。如今该所每天接到的报警中,就有五六起跟传销有关。西青警方对此非常重视,专门组织过人员清理,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可很多传销人员买完车票回家,很快又回来了。传销人员经过“洗脑”,特别痴迷。在镇西派出所经常会有家长求助找孩子,但这些孩子被找到后,就是不跟家长回去,甚至和家长发生冲突,家长只好打电话,从老家叫人过来绑着孩子回家。

  对传销行为的处理,杨志军也感到头疼。“传销行为从处理来说,应该归工商局管,但工商局人力有限。我们所清理过无数次,但是非法经营立案条件必须在5万元以上,通过我们的了解,咱这儿上课的,都是底层传销者,而组织者不住在这儿,比如杨柳青的组织者一般住在霸县,霸县的传销的头儿们住在咱这儿,他们互相不掺和,很难找到组织者。”

  相关人士认为,随着农村住房条件的改善,出现大批闲置房屋,给外地传销人员提供了住宿和培训的便利条件,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以此挤压传销的“势力范围”。

  难定

  律师

  犯罪主体有哪些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协未保委主任张小娜律师表示,她对本报连续报道的揭露传销黑幕感到触目惊心。以前,人们仅仅把传销当作非法经营活动来认识,打击力度不够,客观上造成很难根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一个新罪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国家立法明确了传销是一种犯罪,就为司法机关打击和根除传销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认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显然,处在传销组织塔尖的人物,无疑是犯罪主体。但正如记者报道的那些较低层级的组织者,是不是犯罪主体呢?

  张律师认为,凡是组织、领导一定数量传销人员的授课人,安排住宿、指使监视、决定活动地点及负责收取和分配费用等作用的人员,都是犯罪主体,可以构成主犯或从犯。如果法律仅仅处罚塔尖级的犯罪人员,既减弱了法律的震慑力,也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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