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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员与单位之间 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 2010-04-04 22:20:28    作者: admin   来源: 东方网  

  问:

  2006年3月份,我与科城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份。合同约定:由我代表科城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我的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我提货时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发给我上岗资格证,我仍为公司销售产品。但今年1月份,科城公司向我发出通报,称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销售资格,予以除名。

  此后,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我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与公司的关系为什么不属于劳动关系?

  答:

  问:

  2006年3月份,我与科城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份。合同约定:由我代表科城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我的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我提货时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合同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发给我上岗资格证,我仍为公司销售产品。但今年1月份,科城公司向我发出通报,称自2009年1月起取消我的销售资格,予以除名。

  此后,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我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我与公司的关系为什么不属于劳动关系?

  答: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与直销人员签订推销合同,这种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满足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直销人员与直销单位的关系显然符合(1)和(3)的标准,但直销人员并不受直销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也不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因此直销人员与直销企业之间只是推销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直销企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直销业务,未经过批准的直销企业不得聘用直销人员。现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与本该签订劳动合同的销售人员签订直销人员聘用合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部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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